漢朝有哪些刑罰,簡述漢朝的刑罰適用原則。

2025-05-10 02:55:12 字數 2580 閱讀 1615

1樓:桐杏邇

1)死刑:大體上與秦朝相類似,有棄市、腰斬、具五刑、夷三族等,漢朝與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斬首,據《漢書·高帝紀》記載:高帝六年,令曰:

兵不得休八年,萬民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師古作注曰:「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

所以,殊死就是斬首。

2)肉刑:宮刑,在漢朝又叫腐凱租信刑或蠶室刑;

斬右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棄市,在此之前之後,都存在;

斬左趾,漢初曾沿用秦朝的斬左趾,在漢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五百,經景帝減少笞數,最後確定為笞二百;

劓刑:漢初也曾沿用秦朝舊制,在文帝除肉刑時改為笞三百,景帝時期減為笞一百。

黥刑:後改為髡鉗城旦舂。

3)徒刑:兩漢時期的徒刑都規定了刑期,髡鉗城旦舂:男犯剃掉頭髮帶上械具去築城,女犯舂公尺的勞役刑,刑期是五年。

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築城,女犯舂公尺的勞役刑,刑期是四年。

鬼薪白粲:男犯為宗廟砍柴,女犯為宗廟擇公尺的勞役刑,刑期為三年。

司寇:男犯到邊境防禦寇賊,女犯服相當勞役的刑罰,刑期是二年。

罰作,復作,男犯守邊,女犯為官府幹活的勞役刑,刑期是三個月到一年。

4)遷刑:又叫做徙刑,把犯人遷到指定地區的刑罰。也適用於因盯輪連坐而坐罪之人。

七科謫:漢武帝時期開始實行的遣送七種人到邊疆地區服役的刑罰。這七種人有:

罪吏,亡命(逃亡者),贅婿,賈人(有店鋪的商人),有市籍者(原來是商人的人),父母有市籍者(父母原來是商人的人),大父母有市籍者。如國家有戰事需要人戍邊首先考慮這七種人。

5)罰刑:主要是罰金,在漢朝罰金是指強迫犯罪之人交納一定量**的處罰。此外還有奪爵免官等,與秦朝的規定類似。

6)型猜贖刑:贖刑與罰刑不同,贖刑是允許用金錢來贖原判刑罰。漢朝的贖刑比較重要的有女徒顧山,是漢平帝時規定的適用於女犯的贖刑。

女犯被判刑後,可以放其歸家,每月交錢三百,僱別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女犯應服的勞役。

2樓:乾萊資訊諮詢

漢朝的刑罰情況如下:

漢初,繼續沿用戰國和秦的刑罰制度,刑罰以肉刑為主。秦國的各種死刑也繼續使用。此外漢朝自創了「殊死」這種死刑。

雖然名稱聽上去有些可怕,但據《漢書·高帝紀》的韋昭注,「殊死」不過是斬首而已。在徒刑方面,漢朝有「顧山」。劉衍元始元年六月的書:

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漢書·平帝紀》),即女囚犯乙個月出錢三百,代替自身勞役。這種刑罰只適用於女囚犯,也稱「女徒顧山」。

也就是說到了劉恆時代以前,中國的刑罰依舊野蠻殘忍。但是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這種情況註定要有所改變。而這種改變,在劉恆時代開始了。

據傳說,劉恆的刑罰改革,跟乙個女孩有關。《漢書·刑法志》記載了這個傳說:齊國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處肉刑,被解往長安。

他沒有男孩,只有五個女兒。根據封建禮節,女人不好到處走動,打點關係。這使他感到十分鬱悶,就罵說:

真恨我沒有兒子!女兒到了事情危急的時候,一點用處都沒有!最小的女兒緹縈不忍父親受苦,也因為對這句話不大服氣,於是隨父到長安,上書劉恆,表示願意沒為官奴婢,以贖父親的刑罰。

劉恆憐憫她,遂釋出了一道詔書說:「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是「不德」,要求改革刑罰制度。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提出改革方案:凡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市。劉恆批准了這個方案。

這一年是劉恆即位的第十三年,耶元前167年。

於是乙個鉅變發生了:原先,中國的刑罰以野蠻殘忍為其特點,除了印度和曇花一現的亞述,天底下再也找不到像中國這麼惡劣的刑罰制度。而劉恆的一道詔書卻改變了這一切。

廢除肉刑!這在人類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創舉。對於習慣肉刑的中國人來說,更是乙個巨大的進步。

劉恆刑罰改革的歷史背景,是封建制度需要更多的生產力,而受過肉刑的人身體受到過不同程度的破壞,勞動力必然下降。而從法制經驗來看,受過肉刑的人在外形上有明顯的特徵,幾乎肯定會一輩子受人歧視,很容易會萌發破碗破摔甚至報復社會的心理,對社會治安沒有好處。

這兩條恐怕才是劉恆改革的深層考慮。但無論劉恆當年是怎麼考慮的,我們都應當承認他是乙個偉大的皇帝。而勇敢的緹縈,也無意中成為了中國歷史上的英雄,她的位置,比後世那些自覺葬身於萬惡的封建禮教的「烈女」要高得多。

簡述漢朝的刑罰適用原則。

3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法律原則與立法指導思想有密切的關係。漢代與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則有較大變化,這與漢代統治者把儒家思想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有關。

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 (1)上請。所謂「上請」,是指對於一定範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普通的司法機關處理,而是奏請皇帝裁決的制度。

2)親親得相首匿。所謂「親親得相侍笑謹首匿」,是指漢朝法律所規定的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親屬之間,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此類容隱行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責任的制度。公升則漢朝的法律規定在親屬相隱方面非常完善。

漢朝法律規定,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免於刑罰。漢宣帝時明確規定:子女隱匿父母,妻子隱匿丈夫,孫子隱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責任;父母隱匿子女,丈夫隱匿妻子,祖父母隱匿孫子罪行的,如果所隱匿罪為死罪,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這個原則老基為後世法典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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