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換工作,但已沒有辭職的勇氣,該怎么做

2023-01-25 20:45:14 字數 2418 閱讀 7059

1樓:蒙雅潔

那就先踏踏實實地做好手裡現有的每一件事,一定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東西,比如繼續堅持的耐心,或者辭職的勇氣,到那時候,時機成熟了,就不會糾結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自己可能進入了一個瓶頸,先看自己的想法,如果非常不滿意的話,就要有勇氣打破這個平臺期,可以讓自己更進一步,但如果實在沒有勇氣的話,就不要抱怨現在的生活。

3樓:求註冊

這個時候感覺自己應該為自己給點勇氣,既然工作乾的不順心自己不太喜歡那就應該辭職,否則自己只能是天天上班都受罪。何必呢,自己找罪受。

4樓:名

看自己在這個單位的狀態,如果自己還有能夠上升的空間,並且這個單位的待遇相比外面許多其他的職業來說,條件都還算可以的,那就沒有必要辭職。

5樓:峰佘無敵

你可以先繼續在原來的公司工作,然後一邊工作一邊觀望有沒有什麼好的投資專案或者是創業專案,可以自己出去創業,這樣子就不用去別的公司面試了。

6樓:以心

一氣呵成,不要猶猶豫豫,如果真的不想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了,想換工作,那就提前為辭職做好準備,這樣的話,就算辭職了,也可以很快地進去下一個工作。

7樓:戰歌

如果自己真的想換工作的話,就一定要堅定立場,堅決的去辭職,然後去尋找一份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只有這樣你才能在新工作裡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般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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