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專業人士回答下,法律問題專業人士回答下?

2023-01-25 19:05:11 字數 5493 閱讀 9910

1樓:學法懂生活

報警的話,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2樓:湖南李律師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這是我們國家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從這個規定來看,你的行為是可以處以治安處罰。

3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一般不會的,你這種玩笑屬於戲謔行為,且沒有給對方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因此不構成侵權。

4樓:虞山仇亭

最好不要開這種玩笑,如果沒得新冠病毒是不會有問題的。如果真的昨天已檢測出而不去隔離**,那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要是陽性早就有人自然就會請你到醫院了,根本就沒有機會在電梯裡開玩笑了。

法律問題,麻煩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一下

6樓:子衿

1.判決書中的賬號和受理上訴通知上的賬戶是一致的。因為那是財政專用賬戶。

2.法院犯這種錯誤也是極有可能的,以前在檢察院的時候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中經常會有校正的印章出現,所以為了你能正常上訴,你須先確認是否繳費成功,若被告知未繳費,你欲繼續上訴的話,則按照上訴受理通知書上的賬戶繳費。受到的損失將屬於行政賠償範圍,只需提交一審民事判決書和相應繳費單據申請行政賠償。

祝你順利!

7樓:亦林律師

應該都是一樣的,都是財政局的帳戶,法院不單獨收錢的。

您可以直接找法院監察部門。

8樓:霜的夫人

這兩個文書上的賬戶應當是一致的,應該是失誤造成差了一個數字,這種失誤的不利後果你不會承擔。是否上訴以你遞交的上訴狀是否在上訴期限內為準。

9樓:銀江大林

你應該分別到銀行和法院立案庭問問,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

10樓:韋維律師

我個人認為你家沒有賠償責任。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侵權責任法將原來民法通則的「分擔民事責任」改成「分擔損失」,是沒有把公平責任當成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作為相併列的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的。第二,即使要用公平責任來考量,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對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都不能適用。

這是民事侵權責任適用的基本原則。不是什麼情況都可以象緊急避險那樣適用受益人基於公平原則得到補償的。本案中,店主是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授予店員(服務員)執行職務的,店主是以家庭為個體的個體工商戶,與店員應當構成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第2條),不是僱傭關係,也沒有發生人身損害,僅為財產損失,因此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案件適用法律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此,服務員的職務行為應僅限於店主授權的店內,從一般成衣行業習慣來看,也沒有店員未經店主同意就可以擅自離開營業中的店內去外面履行職務的,由此看來,服務員沒有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具有相當大程度的過錯,店主沒有過錯,店主的安全保障義務只限於店內,店主授權看管行為已經表明店主盡到了該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屬於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安保義務人沒有盡到安保義務的,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沒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法定情形,在店主與店員的勞動關係中,店員有過錯而店主無過錯;在店員與搶劫者的侵權法律關係中,搶劫者有過錯而店員無過錯,兩個法律關係都是有一方存在過錯,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所以不適用二十四條的「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規定,也不適用公平原則,而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綜上,由於店主沒有過錯,所以店主不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

11樓:天津市劉律師

是犯罪行為,由嫌疑人承擔責任。事件應該報警,可能在事件中會有意外結果,如服務員與嫌疑人是不是熟悉。

12樓:流螢落花

既然是為你們家服務的,你們家的店主就有責任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是你說的情況是一種例外,可以請**介入抓到犯罪人員。同時你們家有責任賠償,但是賠償多少要根據責任而定

13樓:王子天涯哥

承擔公平責任。沒有過錯,就是適當補助。

關於法律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14樓: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你父親這情況,顯然是責任方(甚至會被認定為全責,因為「沒有牌照,也沒有保險,他也沒駕照」),因而依法不能認定為工傷。

單位所言,合理合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下班途中只有交通事故才能算作工傷。

因此,如果沒有交警的認定,很難說明你父親是由於交通事故受傷的。因此,單位也不是說得完全沒有道理。

16樓:被煙嗆了

交通事故的責任都需要交通部門開取交通事故責任鑑定書才能認定!

所以,你父親單位的說法合理合法!

17樓:冰城小律師

工傷是不需要交警認定的,但是,你爸爸的情形確實不屬於工傷!

懂法律的專業人士回答一下

18樓:橙焰

可能是正當防衛,也可能是防衛過當,要看當時的情況了,如果當時對你的生命有威脅,那判正當防衛的機率大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行為不違法,屬於正當防衛。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這個法律問題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當時的情況,趙某未經合夥人同意私自撤夥不應當成立,但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未經趙某同意而進行了分割,也就是說他們同意了趙某撤夥,那麼在對再無進行分割的時候趙某不應承擔債務,而應有其餘合夥人進行承擔。那麼趙某再有個人債務的時候不承擔合夥債務。

問個法律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

2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如果你不知道你母親的行為,如果需要承擔責任,那麼責任由你母親承擔,但你看到後而不制止,屬於預設你母親的行為,那麼你需要承擔責任。

2、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在我國想要認定為詐騙罪,需要同時滿足3個條件:

(1)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

(3)數額要求達到較大,數額較大一般為3000-10000。

如果你的情況滿足低保條件,那麼屬於合法佔有,就不屬於詐騙。即使不滿足低保條件,只要沒到當地立案標準,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你返還。

3、追究詐騙罪刑事責任,需要檢察院公訴,檢察院會考慮相關影響和事實決定是否公訴,騙取低保的行為一般影響較小,一般不會以詐騙追究責任的。但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這個關於法律的問題請專業人士回答一下,看這種情況會判什麼罪?

22樓:天津市劉律師

如果確實是精神病,則不構成犯罪,但要由其家屬進行賠償。

23樓:閒人

暈.僅僅是咬了人一口,哪能夠得上刑事犯罪的程度.你要問是否要賠償醫藥費,這才有點商榷之處.

故意傷害要達到輕傷以上,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一般的輕微傷,僅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

特別是你這個事件中,加害人還正處於精神病發作期,即使是打傷了警察,也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普通人,上前阻止,本身無過錯,而被精神病人咬了一口,這時病人家屬是要賠點醫藥費的,

如果是警察,在執行公務中負傷,這種情況,一般其單位上會按工傷處理,也不至於讓病人出錢吧.

24樓:匿名使用者

1、「那個精神病人會判什麼罪?」:

(1)如果他在咬傷警察時不是處在精神病犯病的狀態:他涉嫌妨礙公務,但如果僅是咬了一口、沒有其他行為,不會構成犯罪、僅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受治安處罰。

(2)如果在咬警察時正處在犯病狀態:他不負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家屬作為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他說的那些「反動話」,如果只是說、並沒有實施具體的「反動」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

總之:如何處罰他,關鍵看他咬警察時是否正處於犯病狀態,這與他以前是否有精神病沒有關係。

2、「他的家屬要承擔什麼責任?」:家屬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只在確認他實施犯罪或違法行為時確實有精神病時,由家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警察的所有損失),而且是如果他有自己的財產,先用他自己的財產償還,他自己沒有財產或他的財產不足償還時,由監護人負責償還。

3、「精神病人在警察搶奪他手機的時候因為他情緒失控,還說了一些反動言論」:

(1)一時的精神「失控」不能作為免除責任的理由的,他是否負責任,只能取決於他被告咬人行為時是正犯精神病,這需要做司法鑑定來認定。

(2)言論不追究責任,如果實施了所說的「反動言論」的行為的,才會追究責任。

25樓:始未有過

第四次看到這個問題了。

1.你朋友的行為因為性質不是很嚴重(只是在警察手背上咬一口,傷的不嚴重),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放心吧。關鍵要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

2.雖然你朋友曾經是精神病人,如果你朋友在行為時,沒有證據證明他是無法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人,那應該按上述的情況處理。

3.如果你朋友那時確屬無法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應該有監護人承擔責任。

4.至於反動言論,也只是一時的氣話。現在沒有按照言論定罪的法律規定。

趕緊向當事的警察賠不是吧。

法律問題,請專業人士幫助回答,謝謝

26樓:張億文

1、房屋、電視均為個人財產,依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回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答

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但婚姻關係存續8年以上,說明雙方均對房屋進行了養護,得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3、同理:婚姻關係存續4年以上,電視等「貴重物品」得以轉化為共同財產。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這個法律問題

按照當時的情況,趙某未經合夥人同意私自撤夥不應當成立,但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未經趙某同意而進行了分割,也就是說他們同意了趙某撤夥,那麼在對再無進行分割的時候趙某不應承擔債務,而應有其餘合夥人進行承擔。那麼趙某再有個人債務的時候不承擔合夥債務。煩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面幾個法律問題,謝謝!15 1 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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