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合同義務轉移,抵銷權不轉移?為什麼

2022-12-15 19:10:16 字數 5155 閱讀 899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抵銷權的概念、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已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從合同法的前述二條款可以看出,抵銷可分為二種,即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二者主要是依據其產生的不同而進行劃分。

法定抵銷系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在性質上為形成權,即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並依享有抵銷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發生互負債務抵銷的法律效力。合意抵銷指雙方當事人共同意思表示,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種互負債權債務抵銷的合意或稱合同,它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僅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的一方意思表示。

用作抵銷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對方當事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法定抵銷如前所述為形成權的一種,只有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該種權利。第

一、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的目的在於使對等數額內的債權債務消滅,故只有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同時,當事人存在的二個債權債務關係必須均為合法,如其中有任何一個不法,即不得進行抵銷。

另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未成就前,債權尚不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因其不具備強制力,故不得進行抵銷,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其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第三人的債權也不得進行抵銷。第

二、須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即同為種類物,如金錢或質量同一的同種物等,質量較差的種類物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而質量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主動債權主動抵銷。第

三、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滿清償期。抵銷具有清償功能,應當自債務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當然,未屆清償期的債務的債務人如放棄期限利益,也可用於抵銷。

在破產程式中,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履行期限,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得抵銷。第

四、雙方的債務的需可用於抵銷。不得為抵銷的債權主要有以下二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於抵銷的,如不作為或撫養費等;二是法律上規定不得為抵銷的,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因故意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等等。 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系當事人雙方為消滅相互間的債權債務而達成的合意,是通過協商而達成的對權利義務的處置,故理解起來比較直觀,本文不作過多贅述。

二、抵銷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效力、效果 如前所述,抵銷權的性質是形成權,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其行使可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故這種意思表示一經抵銷權人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依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與否作為必備條件,因而也不應以訴訟上的裁判為必要。主張抵銷者只要享有民事行為能力,並對債權有處分權即可作出,並於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處發生法律效力。

同時,抵銷不得附有期限或條件,這是因為附期或條件與抵銷的本意相悖,也可能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另外依形成權的特性抵銷一經作出,即不得撤回。抵銷一經作出一般發生以下幾種效力:第

一、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按抵銷的數額歸於消滅。雙方債務數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於消滅。雙方債務為不等時,債務數額軟較小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較大者,發生一部分消滅的效果。第

二、債權債務關係因抵銷溯及至可為抵銷時消滅。雙方的債務清償期有先後的,當以在後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抵銷的溯及力所發生的效果還包括:

從可以抵銷時起,即發生不支付利息的後果,同時也不承擔違約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另抵銷於可為抵銷時即可為之,換言之,當抵銷的要件成立時,當事人即可主張抵銷,法律並未規定抵銷權的行使期限。

為什麼合同權利轉讓抵銷權隨之轉移,而合同義務轉移抵銷權不隨轉移?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雖然規定了債權轉移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抵消,但並不能推出你的這個結論,因為合同法的宗旨是「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之所以我說不能退出你的這個結論理由如下: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兩種抵銷: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法定抵銷只要符合合同法九十九條的規定那麼就可以抵銷(只要沒有約定不能抵銷),甚至不用爭得另一方同意,因為是通知到達即生效,所以不用管合同雙方是否變更,只要是合同一方就有權;再說約定抵銷,所謂約定就是不問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等,只要達成合意就能抵銷,所以這也不管合同雙方是否變更。再者,就算債務人變更,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轉讓需要得到債權人同意,既然債權人同意轉讓,那麼對於裝讓後的債務人是否和自己互負債務也是知曉的,所以我認為債務轉讓抵消權不轉讓這種說法在理論上根本沒有必要存在。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轉移為什麼不是合同終止?

3樓:半天宮闕

屬於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協議性的概括轉讓」,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後,依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並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合同上的權利義務一併移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於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係。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並不是合同終止,只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變化,合同內容對新的相對人依舊有約束效力。

參考《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4樓:朋語心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後的主體,需要繼續履行合同內容。所以並不是合同終止。

什麼是合同義務轉移,轉移合同義務需債權人同

5樓:白雲出

債務移轉,需要經過合同債權人同意。參見合同法第84~88條。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關於合同法裡債務債權轉移的一道題,考懵了。。

6樓:羅長江律師

e.承包商應當向該大學行使抵銷權

7樓:歐文石

b、e抗辯權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公司向承包商行使請求權時,承包商可以以債務轉移為理由行使抗辯權。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抵消權:《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合同法八十三條規定,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可對受讓人抵銷,那麼,債務轉讓時,債權人可以對受讓人抵銷麼?

8樓:瞬間的永恆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首先,債務轉讓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那麼債務轉讓無效,其次,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債務轉移到受讓人,受讓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並且雙方債務已經到期,那麼債權人可以主張抵消,因此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

合同的撤銷權是否可以隨著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而轉移。

9樓:30年資深律師

要看合同的性質而定。

10樓:明赫然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撤銷權當然隨之轉移。

合同法第83條中債務人的抵銷權是什麼意思?

11樓:

1、三個人:假設你是債務人,我是債權人,甲是受讓人。

2、你欠我100元錢,同時你手裡也有我沒發給你的工資50元(就是我沒支付給你的工錢)。

3、現在我把你欠我的錢書面通知你轉讓給甲了,由甲做你的債權人。

4、這時你就可以在還甲欠款時扣留50元的工錢,把剩下的50元給甲。

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根據我國《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的抵銷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九十九條 【債務的抵銷及行使】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債務的約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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