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2021-03-27 07:42:39 字數 5330 閱讀 8931

1樓:註冊會計師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3樓:東奧名師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定標屬於承諾;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後,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4樓:是振梅鄧嫻

個人還是傾向於發放折扣券的行為屬於要約邀請。如果是要約的話,很容易發生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購買了折扣商品,合同成立生效,這時如果商家表示折扣券不能使用,按照合同法的理論就是商家違約了,這樣的話商家的負擔和風險就太重了。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

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6樓:東奧名師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投標屬於要約;招標人定標屬於承諾;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後,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要約一經發出,邀請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約邀請的約束,即受要約邀請而發出要約一方當事人,不能要求邀請方必須接受要約。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說,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8樓:筱莜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

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約人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作出要約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

其三,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或者說,要約必須能夠決定合同的內容。如對一個買賣合同要約來說,通常需要標的、數量、價金三個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業務能力、產品質量、服務態度等。

其四,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的物件進行。而要約邀請的物件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物件。這是就一般情況而言。

但不宜以物件的不同作為劃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基本標準,要約可以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這並不妨礙某特定人的承諾與要約的結合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亦不妨針對特定的當事人,特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要約邀請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要約。

其五,要約一般是針對特定相對人的,故要約多采取一般資訊傳達方式:即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故往往藉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傳播。

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是: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受要約邀請人沒有承諾權。這是效力上的區別。

9樓:暖雲律師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合同中的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10樓:註冊會計師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專的區別。屬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12樓:法律快車

一、合同要約與要來約邀請的區源

別(一)、定義: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等。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二)、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13樓:韓峰律師

合同法》第bai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du望和zhi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dao

該意思表示應當專

符合下列規定:屬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要約有成立合同的具體確定的內容,而要約邀請則不必也不應具備滿足合同成立的內容,否則其就成為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要約一經相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規定履行,則要承擔違約的後果。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我們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所表達的意思、訂約提議的內容以及交易習慣來綜合判定。

如果法律有了明確的規定,就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認(如《合同法》第15條中列舉的的幾種要約邀請情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要依賴於公司對意思表示的內容本身來判斷,看該意思表示是否嚴格具備了要約的要件,另外還要根據一些交易習慣,進行綜合分析。

14樓:暖雲律師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在合同法中,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5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約有口頭要約,**要約,書面要約,是簽訂合同的前提,要約邀請是要約的繼續。給個採納唄謝謝

要約和要約邀請如何區分

16樓:醬醬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是指對對方當事人作出希望與其合作的意思表示,並表明了合同訂立的條件;而要約邀請則是做對方當事人作出相關的引誘,希望對方能主動發出要約,例如招商廣告。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如下:

在合同實務中,要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邀請另一方當事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並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

因此,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價目表的、招股說明書、商業公告、廣告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合同法》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分別?要簡單通俗易懂的

其一,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即 要約送達,要約人就不得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撤銷要約,也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要約邀請對要約人沒有在撤回上的限制,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約邀請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責任和 反不正當競爭法 廣告法 上的責任。其二,要約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受要...

什麼是要約合同,什麼是合同的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回一方稱要約人,接收答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發出後,受要約人接受要約,合同成立。並不是有專門的要約合同。根據 合同法 規定,要約是合同訂立的第一個程式要件。要約是一方專當事人向 另一方提出的願意屬按一定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且一...

要約和承諾的概念以及構成條件,國際經濟法中要約和承諾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內容具體確定 2 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構成要件 由特定人作出 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內容必須具體 確定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 由受要約人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