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

2022-12-12 01:25:12 字數 5257 閱讀 5370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司法考試採用的犯罪構成理論是三要件說:構成要件符合性(該當性,難聽)、違法性、有責性。

這兩個案子,構成要件符合性都是具備的,行為也具有違法性,有責性方面有區別。

第一個案子,李某的行為應該是意外事件。疏忽大意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關鍵點為是否要求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知否具有注意義務、是 否具備註意能力,其判斷的標準是在行為人標準。

第二個案子,我認為,楊某為過於自信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在意志因素有重大區別,表現為:對結果有無否定、反對的態度並憑藉了一定的避免條件或措施。

即間接故意表現出行為人對法益的蔑視態度,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過於自信的過失中,則表現出行為人對法益的尊重。

做題和實踐中認定在於:有否證據表明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的產生,有,直接故意;有否證據證明行為人積極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過於自信過失。都沒有,間接故意。

基於這個證據分析和「路人稀少」,再結合具體的案情,我目前在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兩者之間也拿不準是哪個。看你是站在哪方的角度上解釋這個問題。

2樓:井敏富欣可

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這個當然不是了。不說人家是不是精神患者,單憑陳進屋就出去這一點,最多把他判斷成一個盜竊者,一個盜竊未遂人離開,你是誰你也不能朝著人家打一槍啊。而且王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使用**警械條例。

你的題不全面,刑法其實也很複雜的,姑且我就認定他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吧,具體到主客體主客觀方面都符合你所說的。

刑法學案例分析

3樓:駝絨色特

案例:胡某 男 40歲 農民。胡某到劉某的魚塘中挑水澆地時發生爭執,劉某罵胡某臉皮厚,並將胡某的一隻水桶砸爛,胡某說:

「你砸爛了我的水桶你要賠我。」隨即向劉某家方向走去,劉某尾隨其後,快到劉某家時劉某撿起一塊小石子向胡某扔去砸中胡某小腿胡某停下,劉某上前對著胡某的腹部又打了兩拳,胡某對圍觀的群眾說:「大家都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劉某說:

「我打了你怎麼樣?想要桶,休想。劉某一邊說一邊轉身向自己家走去,見劉某要走,胡某便舉起手中的扁擔朝劉某打去,剛好打中劉某的頭部,劉某當即倒地,頭上流血不止,胡某見此情景慌忙叫上圍觀的群眾一同將劉某送往醫院,因醫院較遠,劉某被送到醫院時流血過多死亡,胡某隨即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說明了整個事情經過。

分析:1.胡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胡某因受到劉某的打罵而用竹扁擔打劉並造成劉某死亡,危害後果嚴重,其行為顯已構成犯罪。

3.胡某打劉只是氣頭上的行為,並無預謀和準備,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劉某死亡的心理,當發現劉某倒地且頭上流血不止時便急忙送劉某往醫院,顯然胡某的行為是且只是想傷害劉某而非殺害劉某,劉某的死亡是由於受傷過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死而非故意殺人。

4樓:紙影蝶夢

1 屬於。刑法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2 實現數罪併罰並且從重處罰。因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第二題1 錯誤,判處死刑的剝奪政治權利只會是終身而不是多少年的。

2 你問的什麼?判決都下來還如何判決?嘿嘿,應該是如何的改正吧,應該是法院自動的依法發出裁定更改錯誤等等。這也要為什麼?

5樓:李小狗兒

1.李某是否累犯,你給的條件看不出來。

如果李某緩2之後執行了徒1,就是2023年11月出獄,那麼他是累犯。

如果李某緩2後沒有執行徒1,他不是累犯。

2.第二次犯罪要看是不是累犯。盜竊是自我交代,適當減輕,之後故意傷人與盜竊兩罪並罰。

第二題。

1.法院判決不正確,兩刀,胸部,等更適用於故意殺人。另刑法規定死刑應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樓:

第一題:

(1)李某不屬於累犯.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2)應將李某盜竊他人財物判處一個刑期,然後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二題:

(1)法院判決不正確.王某犯有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應以搶劫罪判處王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求一篇關於刑法學的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7樓:而動隨風

此案件中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構成要種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4個方面進行。此案被告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如下:

主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

客體:人,被害者胡某。

主觀:主觀上陳某並沒有殺害胡某的故意,從意外發生後他積極採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斷。這是區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犯罪的關鍵。這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客觀:客觀事實上陳某由於疏忽導致胡某中彈身亡。

有人會問,是否還構成其他罪名。陳某自制火藥槍,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但自制和攜帶火藥槍的行為與過失致人死亡兩罪比較。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擇其重者進行處罰。

這就是定性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8樓:

已構成犯罪。首先陳某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槍對人的危害;其次陳某應疏忽大意致使火藥槍走火從而導致擊中胡某使其傷勢過重而死亡,其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李某構成犯罪,但是李某後面一系列的行動為自首行為,這只是對量刑有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這雖然涉及到刑法中的很多爭議問題,但是還是按比較合理的學說解決的。

根據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學說:

主觀要件方面屬於過失,而且很明顯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胡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投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他對於此事的態度明顯是否定的,也不希望此事發生的。

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且此後果與胡某的過失密切相關。

客觀要件方面是槍支走火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主體很明顯年滿18週歲,完全刑事責任人。

客體要件,此種行為侵犯了人的生命權(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是由於此種行為是陳某疏忽大意所造成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所成立的關鍵在於看其其危害結果是否發生,過失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其危害結果,還有主觀故意與否。很明顯,胡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10樓:

間接故意殺人。

打獵結束後卻依然將彈藥留在槍內就是過錯所在,放任態度明顯。

11樓:怒吧讓人

已構成。粗心而釀下大罪,但投案自首,可減輕懲罰。

兩道刑法學案例分析

12樓:卷瑩

由於使用汽油與火災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這是「意外」事故。

可能有人認為直接導致火災的就是使用汽油,因此存在因果。但這是把事故性質表面化理解了。事實上只有在不當使用汽油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火災的,因此使用汽油與事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而從肇事人的年齡以及可能的社會閱歷看,不懂得汽油的正確使用方法,不懂得汽油發生爆燃情況下的猛烈程度這也是在情理之中。

從帶隊老師角度看,也沒有預想到肇事人尋找汽油引火的行為,因此也是「意外」。

抓住了以上各點,火災的性質就可以確定為是一種意外事故,而不是過失或者故意。且由於損失程度未達到嚴重,因此校方、肇事者僅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肇事人不滿法定年齡,就本案考察,不是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僅為參考依據。

金冬的行為存在故意殺人的嫌疑。不屬於防衛過當,更不屬於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範圍是侵害人在侵害的過程中,而防衛過當則是指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程度。在魏受傷失去侵害能力後,注意:魏某在王某刀砍其頭部下也沒有反抗,證明已經完全失去了繼續實施侵害的能力。

以此為界,可以認為金某的行為都是屬於正當防衛,而王某在魏某放棄侵害蹲地後繼續用刀砍,且在兩個人對一個已經因傷停止侵害的人這種力量懸殊的情況下采取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但可免予刑事追究。

注意:這種情況下,金又讓王某為他「找來」扎槍(存在著時間過程,意味著魏某持續放棄了侵害)。而致命的是這扎槍導致,可以確認是在魏某持續放棄反抗且失去侵害能力後發生的。

那麼已經完全沒有必要「防衛」,**來的「防衛過當」?

鑑於金某與魏某之間的問題,不排除金某利用這次魏某對他的暴力侵害而故意殺人的嫌疑。

13樓:郭

被告人辛某不負刑事責任。辛某引**災的主觀故意為過失。其14歲不到刑事責任年齡。

金冬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魏某對王某某的傷害已經結束,王某持叉待防,無過錯,但進門就進行傷害,已經過了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要求。之後的傷害行為更和正當防衛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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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盜竊罪,然後是殺人未遂。

盜竊罪是肯定的,如果夠一定數量的話,將會被判刑。

刑 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認定是殺人未遂,那他至少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踐中,一般不認為他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罪,當然了,也還要看律師辯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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