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案例分析題,急求解 環境法學案例分析題

2021-03-27 19:07:17 字數 4411 閱讀 6560

1樓:周琪

哪班的啊?真是的。肯定是虎森班的,呵呵。給你答案。你怎麼也得給我個最佳吧。

1)該化學廠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即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開發活動和各項規劃,預先進行調查、**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准才能進行建設的環境保**律制度。該廠擴建的加工精製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藝和裝置屬於對環境會產生影響的工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當局批准才能動工建設。

(2)該化學廠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專案(包括小型建設專案)、技術改造專案、自然開發專案,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該化學廠擴建加工精製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藝和裝置,但是汙染防治設施沒有相應予以改造,違反三同時制度。

(3)該化學廠違反了許可證制度。即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專案、排汙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頒發許可證後才可以從事該項活動的環境保**律制度。該廠在擴建有關裝置以前並在未向環保局申報,獲得許可證。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礦院的,哈哈。礦院的老師真有才,樓上兄弟是誰啊?08法學幾班的,肯定是虎森他們班的。

急求解:環境法學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案發時有效的大氣汙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環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作出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決定;

環保局作為主管機關,亦有權依法根據果農請求,作出處理決定,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依照行政法理論,這種決定是一種行政裁決。

二、根據「一」所述,本案環保局即使要對焦化廠進行罰款,也是在責令其限期改正後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12條和第42條)。(當然,如果是焦化廠未經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防治設施,而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可以直接作出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39條第2項)

環保局受理果農的請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種裁決性的處理決定,而不該是行政處罰決定(見附件1第45條第2款)。環保局責令焦化廠向果農賠償,實質上不能當作行政處罰,因此,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了職權(在行政法理論上,缺乏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處理決定,也應該適用2023年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毫無疑問的。

三、總之,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超越職權,確有錯誤,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見附件2)。

四、在當時,環保局是可以通過自我糾正來解決問題的:自我撤銷原處罰決定後,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廠向果農賠償的處理決定,或者先責令焦化廠限期改正,再觀察是否採取行政處罰決定,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環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決定的性質,造成了形式上的誤用,但在嚴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應當認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學說,公權力行為在法無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作出,即為違法。

附件:1、大氣汙染防治法(2023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徵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對造成大氣嚴重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汙染物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二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汙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五條 造成大氣汙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備註:該條款與2023年9月5日大氣汙染防治法的第36條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實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經院長批准,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4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5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6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7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8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求關於環境保**的案例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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