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求教刑法案例分析

2021-05-05 00:05:08 字數 862 閱讀 4684

1樓:鄭莊公

不構成犯罪,屬於意外事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本案中其死亡的原因應歸結為心臟功能紊亂,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當然,民事賠償責任是免除不了的.

主觀上,林某既無殺人故意又無法預料到田某患有怪病,打一拳也可能造成其死亡。客觀上,打人行為與死亡結果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死亡的原因應該認定為其特殊於常人的身體條件,打人只是造成死亡的一個條件而不是主因。

第二段引用:回答者:cobra08 - 助理 二級 7-5 17:34

2樓:

本案宜以故意傷害罪論

分析行為人的主客觀 可見

雙方喝酒後打架時 主觀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 客觀也有傷害的打擊行為 三處輕傷害的鑑定也已經達到一定標準 不再作為治安案件 作為行為犯的故意傷害罪至此已可定論。

但是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 是死者特殊身體及傷害結果共同作用下才產生的結果 根據因果關係理論 如果不是死者特殊身體狀況 在幾拳的打擊作用下萬不可能發生死亡的結果 因此這幾拳 並不是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且 林某打擊時 並不顯見具有殺死對方的故意 因此 根據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 即使其打擊是亡結果產生的直接原因 也因不具備主觀殺人故意這一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而不能以該罪論

總而言之 對於死亡的結果 最多隻能作為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情節。

3樓:匿名使用者

二樓的回答很在理,要是作為辯護詞太完美了。可是田某的死和林某的拳擊是存在因果關係的。有著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的危害行為,只有與具體條件結合,可能性才會成為現實,危害結果才發生。

田某死亡的危害結果是林某拳擊的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的危害行為導致的,三樓說得好,我們書上也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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