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想請教高手,一個民法案例 想請教高手

2022-10-30 19:30:13 字數 1457 閱讀 6332

1樓:匿名使用者

1、收養關係是否合法、是否已經解除,屬於確認之訴,與財產分割不是同一法律有關係,應分開起訴、分別審理。

2、消欣與肖程夫妻的養父母子女關係:

(1)形成於《收養法》實施之前,應算是事實收養關係,可以認定為收養有效。

(2)合法有效的收養關係可以解除:方式一是協商解除後到民政部門登記、二是通過法院解除,消程僅是通過單方面登報「宣佈解除與肖欣的父子關係」的:不具有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收養關係依然存在、有效。

(3)因為收養關係仍然合法有效:肖欣有權繼承養母的遺產(在養母沒有遺囑時)

3、關於房子:

(1)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肖程和肖欣二人的名字:這房子應是肖程夫妻、肖欣夫妻的共有房產,登記的各自所有的份額的按份額分配;沒有登記份額的為共同共有。

(2)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肖欣一人的名字:在肖程能舉證證明「商定,父子倆家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200平方米的住房,兩代人共同居住」的事實並經房管局變更了房產登記之前:這房子是屬於肖欣所有的,肖程無權要房、但有權索要原出資和相應利息。

(3)同理: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了肖程的名字:肖欣在無證據、不能變更房產登記為與肖程共有之前:也無權主張房子產權、但有權索要購房出資和相應利息。

(4)另外:此房中屬於肖程的部分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妻去世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此房屬於肖程所有部分的一半已經成為遺產、成為肖程和肖欣共有的部分,所以:無論任何情況下,此房都會有肖欣的份額,只是所佔份額多少的問題,肖欣是肯定的房產共有人,肖程無權「轟」肖欣出去。

4、「這個案子怎麼判決,為什麼???」:怎麼判決,是法院的事,同一案件不再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還有不同的判法呢,所以「怎麼判決」無從知道,能分析的只能是從法律規定上應當如何判。

2樓:夜日第七街

妻子不在,沒有遺囑,因存在父子關係,剩餘的財產進行平均分配.雖說共同購買,可以將房子抵價再返還當初雙方出的錢後進行平均分配.

3樓:

這種撫養關係可以解除,但要達到一定條件

兩人可以就房子現值進行分割,比例是當初買房時的出資比例

怎麼判聽法院的

4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二人之間有法定父子關係,法院不會受理這種官司的 除非他們自己解決

5樓:咪咪2魚

根據《收養法》第四章關於收養關係解除的 規定是可以解除的 第27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至於住房問題 很簡單了 肖程要讓肖欣搬出去 就應該付給肖欣當初約定的房價的比例 就是說肖欣出了多少比例 肖程就按現有房價的價值比例 付就行了

收養關係不能說固定就不解除的 法律上的關係締結 都是可以解除的怎麼判的話 得法官說了算 這個 法官有自己的裁量權 我們只能做推斷

6樓:獨孤

不孝啊 不孝啊

有悖人倫道德,應酌情考慮民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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