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訴訟時效問題,民法 關於訴訟時效一個問題

2022-03-08 15:23:50 字數 5721 閱讀 4907

1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樓:蠶她爸

從侵權發生兩年內,法律別有規定除外。也就是應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時的兩年內提出主張。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樓:律眼圈

給你舉個例子吧,這是實務中的例子。

甲欠乙20萬,經乙合同催告,甲說好了在2023年10月1日還,然後一直沒還錢,直至2023年10月25日甲將乙起訴到法律要求甲還錢(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乙從來沒有向甲主張過欠款20萬的債權,這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結果經法院審理,甲欠乙20萬的事實清楚,並且甲在審理過程中沒有提出該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此時法院就是判決甲支付乙欠款20萬,而不能以該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候,判決乙敗訴;或者提醒甲,該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其實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以公平為原則,就是為了不偏袒被告,而進行公平審判!!!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制度有理解,以及結合程式法的使用是個難點。

以上回答供參考,歡迎追問!!!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法院採取不告不理原則。

例:假如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但由於被告方沒有提出時效抗辯。則法院不會主動就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進行審查,也就不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

陶律師。

5樓:汝建義

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是二年,過了二年訴訟時效再起訴,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支援,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訴訟時效一說(即對方沒有主張說您方訴訟時效已過),法院就不能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也不能向當事人解釋說時效已過。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法院是中立的,不告不理。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院不得主動援引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利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時間。過了訴訟時效起訴,當事人的原權利義務還存在,只是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再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原告將喪失勝訴的權利。

在我國,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特殊的訴訟時效有:

1.人身受到傷害、**質量不合格產品未宣告、拒付或延付租金、寄存財產滅失或損壞的訴訟時效期間是1年

2.環境汙染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是3年

3.對外**糾紛時4年

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問題

7樓:

《日本民法》規定,「消滅時效,自取得行使權利之時起進行之」;這裡說的「消滅時效」,大致相當於訴訟時效。《捷克斯洛伐克民法》規定,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能夠第一次行使之日算起」;《蘇俄民法典》中明文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限從訴權產生之日算起;訴權從當事人得知其權利遭受侵犯之日起產生。」目前在我國臺灣地區仍生效的《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8樓:山野柴胡

從有損害證據之日起計算。

民法問題: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如下),應該選哪個?

9樓:輝明伍

是的。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通俗解釋下民法的訴訟時效問題

10樓:自然熟de蘋果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利,法院即不再依訴訟程式強制債務人履行其民事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由於訴訟時效完成以後,將造成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故亦將訴訟時效稱為消滅時效。這裡的法定期間指提起訴訟的期間,亦即訴訟時效期間。

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則不再享有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

民法的訴訟時效,在民法第七章裡有明確的說明。

第七章 訴 訟 時 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11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1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如果你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起訴對方,那麼過了這個時間段法院不再支援你的訴訟。舉例:別人欠你兩萬塊錢,如果你不在訴訟時效內起訴他,那麼過了時間法院不會再強制性的讓對方還你錢。

當然,你仍然可以向對方要錢,但不會再有法律後盾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保護的是勝訴權,就是逾期不行使權利,訴訟上的勝訴權利喪失。但權利本身並不一定喪失,比如借錢給別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別人不還錢開始超過兩年時間不要求別人還錢也不提起訴訟,這時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可以提起訴訟,但不能勝訴,不過主張對方還錢的權利本身依然存在,你還是可以問他要錢。

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

14樓:商標註冊服務

你好,民法總則》新增的訴訟時效規定,最重的一點就是將普通訴訟時效從兩年延至到三年。

《民法總則》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15樓:熱浪人間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規定有哪些,《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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