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關於民法中私法和公法的區別

2021-03-03 21:21:06 字數 5604 閱讀 3555

1樓:

無可否認,民法中的確存在著些許的公法成分,但就總體來說,民法屬於傳統意義上的私法。從羅馬法時代開始,民法就成為了私法的代名詞。

公法:主要調整國家和普通個人之間關係的法律,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等;

私法:主要調整國家的公民個人之間的平等法律關係,包括:民法、商法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關於民法中私法和公法的區別

2樓:文棷掠

公法、私法的劃分,始於羅馬法時代。而把這種劃分與經濟法聯絡起來,則是現代社會的產物。我們面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重大任務,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認識公法、私法劃分的價值及其對經濟法形成的影響。

一、劃分公法、私法的標準 1.幾種有代表性的見解 關於劃分公法、私法的標準,法學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 一為利益說(目的說),即以規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為公法,規定私人利益的則為私法。 二為意思說(意志說),即以規定國家與公民、法人之間的管理服從關係的為公法,規定公民、法人相互之間的平等關係的則為私法。

三為主體說,即以規定國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的為公法,規定法律地位平等的主體的則為私法。 從上述學說中可以看出一定的共同性,這就是,社會生活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不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係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需要國家公權力參與的關係,於是產生了作為不同調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但上述任何一種學說都存在難以解決的某些問題。

比如說,作為私法的民法既維護個體利益,也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作為公法的稅法既維護國家利益,也要維護個體利益,因而利益說就不確切。企業內部也有管理服從關係,國家機關之間也有平等關係,因而意思說就不全面。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股東)參加的關係並非公法關係,同一級別的**機關之間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發生的監督和制約關係並非私法關係,因而主體說就不嚴密。

2.可否按綜合說來劃分公法、私法 綜合上述各種學說,可否按照法律調整範圍和法律關係主體的特殊性,給公法、私法的區分確定這樣一個標準:公法關係屬於國家管理的事務,其主體至少有一方為代表公權力的國家機關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私法關係屬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事務,其主體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假如這種綜合說能夠吸收上述各種學說的合理性而又避免了它們的侷限性,那麼這個劃分標準大體還是可行的。

至於有人以為公法是指公有制的事物,私法是指私有制的事物,那是一種常識上的誤解。

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劃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1.為什麼重提公法、私法劃分的問題 過去由於受到蘇聯的影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理論界對社會主義條件下劃分公法、私法的問題大都持否定的態度,或者採取迴避的辦法。引經據典往往就是列寧1922年說過的一段話:「目前正在制定新的民法。

……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於公法範圍,而不是什麼私人的東西。」現在來看,當時的這種認識受到了單一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思想的影響。可惜列寧去世太早,沒有來得及深入研究社會社會的發展規律問題。

蘇聯的百科全書、法學著作眾口一詞地指責公法、私法的劃分,認為那是資產階級的觀點,因此這個問題似乎已成公論。公法、私法的劃分在一定意義上確是模糊了法律的階級性,但它有沒有某些科學的成分呢?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思想逐步得到解放,實事求是地**實際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問題。

特別是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之後,許多法律問題提出來了:市場經濟的法律基礎是什麼?國家巨集觀調控屬於什麼性質的法律規範?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究竟應以什麼作為基本結構?在此情況下,公法、私法劃分的問題重新擺上了法學論壇。 2.必須承認區別,正確劃分 資本主義最單純的因素是商品,馬克思正是從商品開始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結構的。

一國法律制度的最單純的因素是具體規範,而任何一個規範或屬於公法、或屬於私法,所以我們應當從公法、私法兩類法律因素開始研究社會的法律結構。 (1)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關係需要不同性質的實體法予以調整。實體法是規定實際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一般認為,前三類屬於公法,後一類屬於私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社會經濟關係,反映在上層建築方面,成為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的調整物件。就經濟領域的法律調整而言,憑藉國家權力對市場經濟關係進行干預的為公法,如巨集觀調控;國家不直接介入,由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為私法,如訂立貨物買賣合同。

恩格斯在分析資本主義的法律關係時指出:「如果說國家和公法是由經濟關係決定的,那麼不言而喻,私法也是這樣,因為私法本質上只是確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係」。 〔1〕 不同性質的經濟關係分別由公法、私法調整,公法立足於社會本位,私法立足於個體本位,這種劃分即使在社會主義社會也是能夠成立的。

(2)處理經濟關係的實體法不同,也影響到相關的程式法。具有行政性質的經濟糾紛適用行政訴訟,如稅務糾紛、罰款糾紛;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則適用民事訴訟或民間性質的仲裁,如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 (3)處理經濟糾紛的機構亦有管轄的分工。

外國的行政法院、中國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受理行政性質的案件;外國法院的民事、商務審判庭和中國法院的民事、經濟審判庭,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 (4)最後,公法、私法調整不同的經濟關係,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公法中實行法定原則(但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可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公法規定不得被私人約定所變通;私法中既實行法定原則,也實行約定原則,若是強制性規範,法定優於約定,若是任意性規範,約定優於法定。

公法關係中的行政權力是不能放棄的,但行政相對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私法關係中當事人雙方都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但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3.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劃分公法、私法的根本意義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法、私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對它們作出適當的區分也是必然的。過去搞計劃經濟,公法掩蓋了或者說取代了私法關係;現在搞市場經濟,應當恢復私法的本來面目,因為市場經濟關係的基礎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過程中發生的關係。

公法和私法兩種因素是現代社會法律制度的基本結構。私法的實質是保障合法權利問題,公法的實質是正確運用權力(準確地說是公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問題。換言之,是關於「民本位」和「官本位」的關係的問題。

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既要有私法,又要有公法,而且可以說直接調整經濟關係的法律體系是以私法為基礎,以公法為主導的,許多經濟法律正是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的結合體。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企業自主經營,從法律角度上考察,正是公法、私法兩種因素分別作用和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必須承認公法、私法的區別並正確劃分它們的界限。

有些學者將問題提得更加尖銳,認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認公法與私法得區分並真正確劃分公法與私法為前提。」〔2〕的確,**的職能和行為的規範化,企業(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規範化,莫不與法律的科學性相關。

公法、私法的劃分和組合是法律的 科學性的集中表現,應當成為一門高層次的管理科學。 參考資料 http://****

希望採納

公法和私法有什麼區別?

3樓:百合之唯美

公法是調整國家及社會關係的法律,它以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

私法主要是調整公民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它以權利為核心,適用「權利推定」的邏輯。

公法是配置和調整公權力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如刑法。

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規。

4樓:※神奈川

公法是調整國家及社會關係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調整公民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5樓:好人測哦

公法維護制定者的利益,私法是絕對的正義

6樓:中色

公法以研究公權力、公權力配置、公法關係和公法責任為主要內容。公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內部或公權力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規範。

廣義的公法是指調配公權力之間,以及調節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如果從各部門的調整來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私法,相對於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規範私權關係的法律。

公、私法之區分

目前區分公、私法並未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利益說。根據調整的利益關係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二、主體說。根據法律關係主體的不同。 但比較多數人採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說」, 這一個說法的區分標準是:

如果一個法律關係中,出現的法律主體其中一方是以公權力姿態出現的國家主體, 那麼適用在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雙方沒有出現這樣的主體, 就是私法.

舉例來說:臺北市**向池上便當訂購飯盒, 這裡臺北市**出現的姿態,和公權力無關.

必須注意的是,新主體說是用來區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關係」是公法關係或者私法關係, 則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質說(隸屬說)。調整的是縱向隸屬關係還是橫向平等關係。這在很長時間內佔主體地位。

四、理念說。根據法的理念。調整分配正義的是公法,交易正義的是私法。

五、決策說。公法是受到約束的決策的法,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

7樓:你大爺

(一)從利益保護的重心來看,公法以維護公共利益即「公益」為主要目的,私法則以保護個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為依歸。 「利益說」曾是公、私法劃分標準的有力學說,這種論說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極化的客觀存在為基礎的。羅爾斯·龐德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⑧。

法律與利益發生聯絡的紐帶是利益主體的行為。法律主體的行為與一定的利益追求相關聯,人們努力奮鬥所追求的一切都與其利益相關。法律對正當利益的保護是通過設定適當的行為標準來完成的。

公法著重保護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體的具體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種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種利益發生衝突時為**實施調控和干預充當一個正當合理的藉口。公共利益是為維護共同體之間的共存共處而存在的,是共同體之間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實際情形而論,公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表現為各社會共同體之間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類基本的生存價值和制度環境。

私法主體在私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區域內所尋求的是各自獨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財產利益及人身利益兩個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嚴格區別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和作為財產所有者兩種不同的身份。當國家以特殊的私法主體面目出現時,如以國家名義發行國債、接受無主財產或取得無人繼承的財產等,國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利益,而仍然屬於私法上的「私人」利益,這是由國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決定的。

(二)從調整的社會關係即物件來看,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公民之間、**與社會之間的各種關係,主要體現為政治關係、行政關係及訴訟關係等。私法調整私人之間的民商事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一般來說,在國家與公民、**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中,國家和**是公共權力的代表,對各種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並向人民提供服務,但這些管理和服務並非管理者隨心所欲,而是應當納入法治的範圍。

公法的基本內容就是為規範國家權力和**行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過控制公權力來維護私權利。與公法中所面對的國家與公民、**與社會之間非平等的社會關係不同,私法所謂整的民商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狀況的法律體現。

法律對民商事關係的調整遵循的是人格獨立、地位平等、行為自願以及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民商事關係的主體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況下是沒有區別的,是抽象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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