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問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問題

2022-12-26 10:55:15 字數 5835 閱讀 7484

1樓:華律網

(1)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2)對於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2樓:great萬事通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 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期 間便產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制度分為兩種,一為取 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 取得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 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 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人就喪 失了該請求權。 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 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式上的請求權並未喪失, 還有權行使。

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 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 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並拒絕履 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 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權利人行使權 利的時間過長,情勢發生較大變化,法院難於審理;也防 止因時日過於久遠,義務人舉證困難,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訴訟失效的法律規定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身體受到傷 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 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 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 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 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 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 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 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 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 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 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 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 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 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 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 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 行。」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

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 侵害時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 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 確診之日起算。

3樓:慈曉蘭邴蕭

訴訟時效是一年,你們做定殘了,一般就是從定殘時起算。

找不到地方,你們也應該知道對方的名字等基本身份了,如果不想超過時效,還是及時到法院起訴吧,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如果超過時效,再找到人恐怕也沒用了。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4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在本案中,你父親因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屬典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本案中,你父親受傷後住院**且傷勢很嚴重,應當視為傷害明顯,故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是2023年3月至2023年3月。抓緊時間訴訟!

如果你父親的病還沒有**好,你們現在可以先就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你們已經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待**終結以後再行訴訟。

具體情況可以向你們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

5樓:楊文戰律師

訴訟時效是一年,你們做定殘了,一般就是從定殘時起算。

找不到地方,你們也應該知道對方的名字等基本身份了,如果不想超過時效,還是及時到法院起訴吧,找不到人可以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如果超過時效,再找到人恐怕也沒用了。

6樓:廣州何律師

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自病情基本穩定(醫院確定)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 訴訟時效的問題 10

7樓:楊文戰律師

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傷害確定之日起算。

如果以你說的情況,現在**還沒結束,要等取了鋼板才能鑑定的話,一年後做完鑑定再起訴,不會超過訴訟時效。

當然,如果現在對方就拒付醫療費等,你可以先就已經發生的這部分費用起訴。

8樓:時雍

應該從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吧``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5

9樓:聖誕老東東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擴充套件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複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10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如當時有損害發生,應從此時開始在兩年內起訴,如系人身傷害則應在一年內起訴。如某些損害是在事隔一段時間後發現的,則應在發現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

11樓: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12樓:匿名使用者

1、輕微交通事故以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時效期間。因為現實生活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屬於輕微事故,這類事故事實往往比較清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比較小、受傷比較輕,事故認定書一般當場或5日內就製作出來並送達給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2、對於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甚至需要後續**的,訴訟時效應自**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好律師網

13樓:杭州律師鄭君

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實際操作中一般認為從**結束後開始計算。

理由如下:訴訟時效自**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後的**、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於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終結後,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法理依據有三:

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終結前,一直處於**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

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受害人在**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於**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後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於第二次訴訟之後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於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現在我國絕大多數法院都案多人少,這對於審判資源來說,也是極大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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