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問題,工傷訴訟時效

2022-07-05 12:55:16 字數 5507 閱讀 8012

1樓:咚咚鏘蹦擦擦

1、借款期限2023年3月1日屆滿,3月2日0時起超過借款期限。因為我國民法規定的期間計算,均從次日起計算,因此,本案中,借款期間的起算點為2023年3月2日0時,1年後為2023年3月2日0時,即在2023年3月1日(含該日)之前均為借款期限。

2、本案中,雙方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那麼,訴訟時效的計算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就本案來看,民間借款很少具備其他合同條款,故難以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這裡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依據是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樓:匿名使用者

1、借期於2023年3月1日屆滿。

2、如果在借期屆滿之後兩年內不主張權利,那麼在2023年3月1日截止。如果一直都主張過權利,則在借期屆滿之後20年後截止。

買賣合同訴訟時效問題

3樓:華律網

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我國《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按照《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處理,即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136條第1項規定:**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樓:南霸天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事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開始計算,一般為兩年。因為你們的貨款是分期支付的,所以應當按照09年6月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兩年,也就是11年6月。

如果你們公司在這期間一直沒有向對方公司催收過質保金,除非對方自願履行,否則這部分債權已經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訴訟,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這兩件期間你們曾有過催收的事實出現(比如催款單、**催收記錄),訴訟時效可以從這個時間開始重新計算2年。

5樓:上海方燕律師

1、訴訟時效過後,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不是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訴訟時效過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仍應當受理。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公司解散後的訴訟主體是清算組織或清算責任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股東。因此,甲作為公司唯一的股東,應列為被告。

3、甲可以就此案所涉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

訴訟時效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很想知道你想要撤訴的原因,你擔心的原因如果就是擔心前六個合同會有超過訴訟時效可能,那麼我們做一下分析:

1、首先,對方的律師是會這樣做的,即力求將七個合同分開,跟你一個一個來算,以證明你的債權已經至少有一部分超過了訴訟時效,但是我認為這就和你難以證明到底那個合同還欠多少錢一樣的困難。

2、我覺得你可以將2023年和2023年的這七個合同連成串,分別計算一下每個合同的履行期,比如一個合同從開始到最終付款完成,或者還有質保金最後什麼時候支付,整個算一個週期,如果這樣一個週期超過一年,那麼你就可以證明在這七年裡你和對方簽訂的七個合同是一個連續的業務關係,不斷的舊債未還完,新債有產生,而對方一直在還款,那麼訴訟時效的起算期應當從對方的最後一筆還款開始計算,這樣我相信你是不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的。

3、實務中,對於連續的業務關係,法院一般對訴訟時效的起算都是以最後一筆還款開始計算的,為什麼這麼計算,看起來和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衝突,因為法律上的規定是一個合同,或者一件事情做訴訟時效計算的,但是在實務中因為雙方舉證的困難,根本不可能這樣計算,比如一個公司給另外一個公司長期供貨,採購方不斷的滾動付款,那麼你如何說明付款方究竟付的是哪筆訂單的錢,事實上從財務來講,也是分不清楚的。財務賬上只有**商的名字,和應付賬款的賬齡,那麼從一般理解自然是先還老賬,這是常情,如沒有特別約定,應當認可,所以只要交易是不斷連續,那麼應當是以最後一筆的付款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期。

我想你不需要撤訴,繼續打下去就好了,找個好點的清欠有經驗的律師,肯定能搞定的。祝你成功

7樓:

從表面上看起來都是承攬合同,但七個合同中的承攬標的物是否是同一個,提問者並沒有說明白,如果七個合同是分別簽訂地,而且雖然每次都是同一種標的物,但不是同一個標的物,那還是獨立的,並不是一個整體,比如說,訂的都是桌子,但第一批是100張,第二次是另外的100張,那麼這兩個合同並不是一個整體,而是獨立的。

8樓:大會小法師

七個合同是一個整體

他方的匯款也是一個整體

綜合起來,法院才能查明事實

這樣應該就可以了。

關於時效,你沒有具體的合同時間,不好講

工傷訴訟時效

9樓:

工傷事故發生後開始計算。

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因而該一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1、工傷後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訴訟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規獲得較高的賠償。

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2、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3、工傷事故發生1年後,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和人身損害賠償都已過時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發生後1年內通過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則訴訟時效還可重新計算。

在上述多年前工傷事故索賠案件中,勝訴的不到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求賠償而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可見,工傷受害者應及時通過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要求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訴訟需要的材料

1、申請工傷和勞動能力鑑定。

2、向勞動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提交身份證、公司基本資訊、住院和門診的病歷、醫療費(如果醫療費對方支付,那就不需要提交票據)、醫療診斷證明書、交通費票據、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鑑定費、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3、如果勞動仲裁庭不予受理,那麼你才可以去法院起訴,起訴的時候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改為民事起訴書,除上述東西之外還需加一份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

10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1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工傷賠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間內起訴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受傷職工在被認定為工傷後,要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在拿到傷殘等級鑑定結論通知書後,要及時向所在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可以按傷殘等級的大小向用人單位及工傷保險**要求享受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工傷職工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以上因工傷保險待遇引發爭議的,其申訴時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在明知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工傷保險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內,要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單位給予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旦超過這個時間,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工傷職工的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

(4)關於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如果有);

(8)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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