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2021-03-04 09:32:43 字數 6074 閱讀 2105

1樓:眾合_司考

「眾合」2018備戰法考民法先修,李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2樓:瀛洲煙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1,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

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2, 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3,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3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區別是:適用物件、援用主體、法律效力以及期間性質不同。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舉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2、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

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4樓:笨笨地攤貨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如下:

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 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於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的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的經過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5樓:齊天小兔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怠於履行請求權,在期間完成後,其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歸於消滅的制度,但這個民事權利不歸於消滅。訴訟時效在訴訟上的體現是指一個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債務人,一旦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就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公力救濟,即訴訟或仲裁的方式上,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了,但是實體權仍存在,如果債務人願意履行,債權人是有權受領給付的。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指的是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典型為撤銷權。一旦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如合同撤銷權為一年,過期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打個不恰當的比喻, 比如欠錢,訴訟時效屆滿就是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但這個債權還是存在的。但是除斥期間就意味著這個債權都消滅了

6樓:米粒星米粒

1、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定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定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

第二 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

第三 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

8樓:風口浪尖

1.適用物件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債券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追加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助

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力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因素中止、中斷或延長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9樓:裙下浮誇陳

主要區別有:適用物件不同、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期間性質不同。

具體區別:

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債券請求權

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追加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助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力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期間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因素中止、中斷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1,除斥期間,其實就是存續期間。

2,訴訟時效就是允許的攻擊時間到了,還可以攻擊,對方可以反擊。

3,除斥期間就是允許的攻擊時間到了。就不可以繼續攻擊了。

11樓:東奧名師

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3.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5.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期間完成,形成權即告消滅。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功能不同。除斥期間旨在維持原有秩序,訴訟時效期間旨在維持新生秩序。

2.適用物件不同。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債權請求權。

3.性質不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

4.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發生永久性抗辯權。

5.期間的始點不同。除斥期間為形成權發生之時,訴訟時效則為債權請求權怠於行使之時。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12樓:drar_迪麗熱巴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並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

3、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13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物件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中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有什麼區別啊,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第一,訴訟 時效又稱消滅時效,針對 的是 請求權 除斥期間針對的是 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依然存在,但是,相應的,對方取得 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第三,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的情況,而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1 期間不同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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