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22-02-06 19:38:46 字數 2978 閱讀 3918

1樓:青島張孝振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建議及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不是解除婚姻。

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樓:京城李律師

1,不可,血緣關係法律不認可斷絕。

2,無權,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3.陳悅和陳林。以及陳教授的在世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他們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陳林雖是非婚生子女但與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張玲非法律認可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3樓:

王某(男)與彭某(女)是小學同學,同村居住,2023年雙方18歲的時候,由父母給他們訂了親,遂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並生育一子。2023年,王某外出務工,結識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並於2023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彭某離婚。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根據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係,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

請問人民法院應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解析:(1)當事雙方2023年以夫妻名義同居時不到法定婚齡,王某起訴「離婚」時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離婚訴訟審理;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則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彭某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4樓:

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5樓:

1 我國的法律沒有斷絕父女關係這一說,所以無論怎樣都是父女

2 沒有權利,婚姻法的首要原則是婚姻自由原則

3 他的女兒陳月和兒子陳林

6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1 不能

2 沒有權利干涉

3 子女(包括後來生的小孩)

家庭婚姻法的案例分析哈

7樓:我老闆是畫家

(1)無效。

我國法律沒有對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協議父母子女關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與子女關係有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

(2)有義務

《憲法》、《婚姻法》、《繼承法》明文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成年子女沒有依法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贍養義務不可免除。

(3)當其父先於祖父死亡時才有義務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8樓:周大寶

(1)無效,父子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憲法規定的,任何私人協議不得對抗。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2)有,憲法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3)在李強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李大海對祖父有贍養義務。

9樓:問法網霍律師

1.無效

2.有義務

3.祖父的子女都先於其死亡後。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0樓:天津六月雪

1.已經結bai婚彩禮不返還,2.父母

du出資購zhi房購車並且登記dao在己方子女名版下的是對己方子女的贈予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婚後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其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理論上平均分割,3.孩子兩歲一般歸女方撫養男方按月給孩子撫養費,按照男方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給付,4.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關係,男方是婚姻過錯方女方可以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多分,5.

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最高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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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百小度

如果當時別人代何、周領結婚證的時候,何、週二人均同意了的,則二人婚姻為有效,這點從後來二人共同生活兩年多,並且生了一個孩子也可以得到證實。

既然第一個婚姻有效,周某第二個婚姻便是無效的。

關於周某生前的財產,包括周某在老家的,周某後來與王某共同購置的屬於周某的那一部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第一繼承人為何某,周某的父母,以及周某的兩個兒女(周甲、周乙)。

周某與王某的結婚無效,但是共同購置的財產,有共同支配權,王某可以拿走共同購置的財產的一半。

12樓:匿名使用者

王甲----妻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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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趙某-王乙 王丙--妻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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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一 王丙一

繼承法上有一種假定。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則假定被繼承人先死,繼承人後死。在本案中也就是假定王甲先死,其次是王乙,最後死亡的是王乙一(雖然他們的死亡時間不能確定)。

這樣本案就好解答了,另外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則由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

具體怎麼分你自己看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網上是得不到滿意答案的,建議你去找一家律師事務所吧。他們會替你依依解答的。http://www.gzflzx.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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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明 2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歸受委託單位 3歸申請人 4,最長20年 5首次申請12個月以內 經濟法案例分析?好的,經濟法案例實際上就是商事案例。針對目前國內經濟下行,商事案件有點多,多看一些案例有好處的 一項事情一定要從正反兩方面來進行分析,不能直言 經濟法案例分析,可以看一下法律。這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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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 厲害,這要是真事的話,這個甲實在太有才了,也太王八蛋了。1 甲與乙的離婚是否有效?我認為應當有效,因為,乙也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應當能夠明白離婚意味著什麼,代表著什麼,所以說,民法範圍裡意思思自治,個人行為的結果應由個人承擔。2 丙與甲 丁與甲的婚姻是否合法?丙與甲的婚姻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