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未畢業時籤的協議有效嗎,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2022-12-06 16:45:14 字數 4899 閱讀 7700

1樓:匿名使用者

臨近畢業而取得學校頒發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已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具備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依法《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情形有很多,如主體是否適合,當事人是否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內容 是否合法等。與本文相關的,是臨近畢業的大學生這種特殊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對於主體適格問題,我國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嚴格 的限制,一般來講,對於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年齡,身體健康,對於用人單位,具有勞動用工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就應當有效。

對於臨近畢業的大學 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效力問題,有關法律人士指出:首先,《勞動部意見》第12條是從簡化繁鎖手續、有利於勤工助學的目的設立的,不是為了剝奪權利而 設;其次,大學畢業並非勞動就業的法定準入門檻;第三,教育管理部門的管理規範並無對抗勞動合同法的效力。所以,大學生臨近畢業,邊完成**邊找工作,雖 暫未領畢業證,但已基本完成了學業,學校已發給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且大學畢業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准入門檻,故大學生為適合的勞動關係主體, 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應認定為有效。

2樓:優勢

學校只會替你儲存幾個月的時間,還是要你自己把檔案轉到你所在地的人才市場辦理託管,讓他們代為管理。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該協議關於「試用期是三個月」的約定無效。

1、沒有約定勞動期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間視為勞動期。約定的違約金違反勞動法規定,無效。

2、公司無權扣留你的檔案,建議去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既然你是在畢業後與企業建立的勞動關係,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情況。因此,單位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2、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該協議關於「試用期是三個月」的約定無效。

3、《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除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以及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擅自約定違約金。所以,協議書中關於「違約金是5000」的約定,同樣是違法的。

基於以上分析,雖然你與單位簽訂的協議書無效,但仍然建議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以切實做到有理、有利、有節。

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4樓:黎成禮冀曉

有效。並且我記得勞動合同上並無風險金一說,這是變相收取押金,可以提請勞動仲裁部門介入。

首先,合同一經簽訂,即刻生效,除非還有其他時間上的約定。

其次,不管你是畢業生也好,非畢業生也好,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是具備法律意義的,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和你簽字了,那麼就是有效的。

第三,合同的內容會對合同期限由詳細說明,並且對雙方在期限內的職責有著明確的規定,你要仔細看看合同,就能找到打敗公司的辦法(找到他們違法的證據)。

最後補充一點,如果你能找到好的公司,你還在乎這一千塊嗎?所以我建議你的把精力更多的放在提高自身價值上面,你很聰明,相信你的理想能實現。

5樓:

1.首先你要了解,因為你的身份目前還是未畢業的在校學生,不具有勞動合同簽定的主體資格,所以你和單位之間目前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物件,因此不能用勞動合同法的條款來看到此事.也就是說,在你未畢業之前單位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是完全合法的.

2.你和單位提前簽定了勞動合同,但是因為上述1的原因,因此這份合同目前還尚未正式生效.

3.從法律面看,你可以隨時走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從道德面來看,最好還是和老闆說一聲,需要工作交接的,辦好交接,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這樣一來,你也就心安理得地可以走人了.

應屆生還未拿到畢業證時,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6樓:薔祀

應屆生還未拿到畢業證時,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

該協議是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具體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並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勞動者。

要成為合法的勞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取得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區別於「非法勞動者」,如偷渡者打工。勞動者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其稱呼有:

職工、工人、學徒、幫手、幫工等。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週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由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

7樓:到永久

應屆生還沒拿

到畢業證的時候,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和就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在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時候還是在校生,與公司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應屆生應先簽訂三方協議,等到拿到畢業證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型別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8樓:七殿哥哥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首先,就業協議由三方當事人簽訂,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當事人簽訂; 其次,在校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尚未畢業,還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第三,就業協議僅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即將形成勞動關係及形成勞動關係後,雙方應當履行的基本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和確認,不具備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合同條款; 第四,勞動合同形成後,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於就業協議的內容,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履行,如果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包括就業協議中的內容,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業協議的內容就變成了勞動合同關係的當然條款,這與勞動合同也是不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應屆生沒有拿到畢業證因

為沒有主題資格所以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先簽訂三方協議,等到拿到畢業證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未畢業簽訂勞動合同有效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也就專是說,是不能簽訂屬勞動合同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並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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