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自己不是專業學法律的,現有兩道案例分析題需求助廣大網友!本人財富有限,再奉上10金

2022-11-30 09:05:13 字數 5007 閱讀 5028

1樓:書書語

第一題第一問:張某和李某之間的合同於2023年7月18日成立。

因為張某和李某之間是屬於《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7月16日只是雙方簽訂該保管合同,李某並沒有實際將保管物交付於張某,而7月18號的時候,李某才將保管物牛交付給張某,故此時合同才成立。

第二題:張某不該承擔牛的死亡責任。

因為本案中,李某未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即未對張某告知該牛已患傳染病(不管李某知不知道該牛患病。李某知道而不對張某說就是故意隱瞞;李某不知道該牛患病而沒對張某說則是過失,自己的牛自己都不關心,豈能要求別人應當知道。)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張某還請獸醫為該牛診斷,本案中張某盡了保管義務,據此,張某不應當賠償,而且張某的牛因其感染花費500元,李某還應當賠償。

第三題:張某能就自己的500元向李某主張賠償。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李某作為寄存人沒有將牛患病的事實告知張某,就將牛交付給張某保管,本身已違反該法條規定的應當告知義務,而後又致使張某的牛被傳染,張某作為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為牛**花了500元,就是說張某知道並且採取了補救措施,故根據該法條,李某作為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張某有權能就自己的500元損失向李某主張。

第二大題

第一題:運輸公司對李某的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很明顯,本案中李某是被車窗外飛來的小石子打傷,而並非出於自身原因或者故意或過失,因此承運人運輸公司應當對李某的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題:運輸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車都有提示不要將頭或手或其他伸出窗外,盡了告知義務。而李某開啟車窗把頭伸出去眺望的行為屬於故意,是該法條的排除項,故此責任運輸公司不承擔。

汗,辛辛苦苦打了這麼多字,還是。。

2樓:昂黎明

一、1.合同自交付牛時成立;即2023年7月18日。

2.是的,全責。因為這是故意行為。

3.可以。主張侵權之債。

二、1.應當承擔。這算是載人運輸合同。

2.要。但是可以減輕責任。因為公交公司會告知車輛行駛途中不要把頭、身體伸出窗外,李某伸出,就存在過錯,但這只是一種一般過失,不能完全免除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一:1.自李某將牛交付給張某時,合同成立,因為這是屬於實踐性合同;

2.無需承擔,因為在雙方締約過程中,李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告知張某相關事實,造成的損失由李某自己承擔;

3.如果李某真的故意不告知張某真實情況,那麼張某是可以有權向李某索要那500,這個是由於在締約過程中,李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造成了張某的損失,並且最後導致合同的終止,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

二:1.應當承擔

2.要負責人,不過可以減輕,我們通常都聽到公車會告知大家,不要講頭手伸出窗外等等的警示··

所以受害方也有過錯···

4樓:藍冰落寒

1、2023年7月18日。合同法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中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承擔責任。合同法三百七十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保管人也就是張某知道或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則不能主張。除此之外,可以主張,寄存人負賠償義務。

1、應當承擔。合同法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此案不屬於例外的情形。

2、不承擔。李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有重大過失,承運人舉證後,不負賠償責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

(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合同法案例分析題(16:30前)急急急

6樓: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準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準備買臺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臺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臺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

半年後,這臺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燒燬了鄭家的大部分財產。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周某沒有告知冰箱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引**災,導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要求周某對他家的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試分析:

(1)鄭某訴由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2)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1)鄭某訴由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送鄭某冰箱時沒有要求鄭某承擔任何義務,所以,周某贈與的財產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擔責任。

況且周某在送冰箱時告知鄭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鄭某在接受冰箱時對冰箱的現有品質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

(2)依上述理由,贈與人周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鄭某應當對家電使用壽命具有一般人所能瞭解的知識,使用了12年的電器一般會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使用者、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該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過了10年的行使請求權期限,在我國冰箱未明確標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鄭某無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損害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僅供參考)

一、(1)甲公司以信件方式發出要約,乙公司以**方式承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合同成立。

(2)甲乙雙方合同成立。雙方作出的要約承諾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3)甲公司提出的理由不合法。合同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甲公司應按合同履行。

二、(1)乙拒絕丙的要求合法。因為按合同內容,按份支付給乙5萬元,視為甲尚欠丙買牛的貨款5萬元未支付。

(2)法院不應支援丙的主張。因為乙丙同為甲的按份債權人,甲支付給乙5萬元的行為是合法的。

(3)法院應支援丙的主張。因為甲逾期沒有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財產贈與給弟弟的行為侵害了丙的合法權利。

(4)不可以。代位權應成立在三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上。本案中丙和甲之間不是債權債務關係,而是單方的賠償關係。本案中甲已經放棄了對訂的權利,丙無權要求丁支付1萬元。

案例分析題答案

8樓:東李所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母豬的管理人與錢某承擔

3,趙某的行為屬於戲謔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錢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4,若錢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趙某成立教唆,由趙某和錢某的法定監護人以及母豬的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5,錢某成立緊急避險,不負責任;母豬的管理人仍然對孫老人承擔特殊侵權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緊急避險 不承擔責任

2.母豬主人,趙某,錢某

3。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4.8歲未成年,為教唆

5.母豬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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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亞運桑

題目內容完整嗎?分析甲第一次發出的為要約邀請,乙發出的為要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1、成立,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宣告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2、不可以,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3、違約,合同成立後應按合同規定履行,規定五天內交貨,二其在第六天交貨,所以違約

4、不可以,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絕支付違約金時,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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