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疑問,求各位大神指點迷津

2022-03-16 05:18:50 字數 1516 閱讀 5742

1樓:王俊

合同一:(1)如果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紅衛公司不要求繼續履行的前提下,法院應判決大吉公司返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以上案例,大吉公司和紅衛公司簽訂的合同與大吉公司與巨集利公司簽訂的合同分別屬於兩個獨立的合同,因此大吉公司以違約是由於巨集利公司造成的辯稱不能成立。

(如果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可以合併處理該案)

(2)大吉公司可以要求巨集利公司繳費貨物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返還貨款並支付違約金。

合同二:(1)牛1的損失有出賣人甲自己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在所有權未轉移之前,標的物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但是如果甲能證明乙對牛被雷電擊死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除外。

(2)小牛的所有權效力待定,根據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在買賣合同中,(合同法第163條)孳息的歸屬以標的物是否交付為標準,在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享有;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享有。

因此;通說認為對於天然孳息,動產所有權保留,天然孳息隨之保留。約定條件成就時,原物及天然孳息均歸買受人所有。當約定條件不成就時,出賣人得以物權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和天然孳息。

(3)該損失應由乙承擔,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過錯推定責任)

(4)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又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5)保留所有權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2樓:專業法律達人張律

第一題,(1)首先,紅衛塑料廠與大吉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中,因為大吉公司的違約,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所以法院應當判決大吉公司要麼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返還貨款,且支付違約金1,25萬元。同時,關於大吉公司與巨集利公司合同要另行起訴。

(2)大吉公司可以繼續要求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返回10萬元貨款,但是要求向巨集公司支付1萬元違約金,並且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為1.25萬元。

第二題(1)乙承擔,買賣合同交付即風險轉移。

(2)乙享有,自然孳息的取得。

(3)乙承擔,根據《侵權法》的規定動物傷人,動物的飼養員或管理員承擔責任。

(4)合同有效,丁構成善意取得,雖說乙不擁有牛4所有權,構成無權處分,但是由於丁的善意,所以合同有效。

(5)有法律效力,保留物的所有權可以對抗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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