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我的合同籤兩年,還剩一年被解

2022-09-21 07:25:13 字數 740 閱讀 6937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匿名使用者

1.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則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

2.如果沒提前30 天通知你,還應該給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3樓:

具體是什麼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呢,公司勸退還是你自己主動離職,差距還是蠻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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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說的那樣。根據你所描述的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的幾種情況中的一種。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