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籤3年勞動合同,上面寫著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我續簽,可是並沒有提前,我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2022-08-26 18:15:19 字數 5788 閱讀 2599

1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在該種情況下,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單位應當按照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如果單位維護原合同待遇、甚至提高待遇,你都不願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不給予補償;在單位降低薪酬待遇的情況下,你不續簽合同,單位才應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以與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相同或高於原條件同你續訂勞動合同,而你不同意,那麼你同單位的合同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單位不需要補償你。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供你參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正常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4樓:中顧法律網辯護

合同到期辭職,公司不會給予補償。

5樓:談律師

您好,根據您目前所敘述的情況,您沒有補償。

我和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到期,我不願意續簽,但公司管理代表仍然不批准我辭職要我續簽合

6樓:古色古香古風

你在第一次遞交辭職信的時候,是否有證明或者見證人,但不管有沒有,辭職行為是不需要經過批准的,只有告知義務而已。你可以據此依法向公司說明,不行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也可以先辦理離職拿到工資後再申請仲裁、從而拿到公司扣掉的半個月工資,但是你要注意收集證據(出勤記錄、工資簽收單等)。

7樓:匿名使用者

上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反映。

8樓:張勇律師

這種情況,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9樓:篡天侯

公司無權扣你的工作,如不支付你全額工作,可取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收取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告他 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上規定提前30天通知但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如何賠償?

11樓:上海嚴律師

勞動合同終止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1.發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單位不同意個您續簽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您這種情況,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故單位有理由不給您發放經濟補償金。

至於未提前30天通知,這點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數額一般沒有多少。

綜上,您這種情況,無法主張賠償。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勞動者是可以拒絕,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勞動者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合同到期不提前通知我續簽,勞動合同中也沒寫公司應該提前通知,而是寫的乙方不幹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

13樓:溫馨的家園夢

如果沒有以下六種情況,你的情況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發現不適合從事該工作,二,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紀律的,三,勞動者在合同期內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致不能完成勞動任務,影響用人單位利益的,五,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因違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沒有以來情況則必須提前一個月告之勞動者,並補償一個月工資,而離職補償則按工作年限,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最多補償按十二年計算,即補償一年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你的情況可以自己對照一下,如果確實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可以找用人單位理論,仍不補償的話可以去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很快會解決的。另外你的合同應該也不是以脅迫,乘人之危違揹他人意志簽訂的,補償一個月工資應該是肯定的。你確定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就可以按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14樓:揚才哲

你好,這種情況與勞動合同法相悖,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或通過起訴來解決,希望可以幫助您

15樓:

如果公司不通知你的話,你就繼續上班一直到合同期滿了也繼續做,到時候你多上一天班他就要多補償你的工資啊!反正又不是你不籤的。

16樓:稀裡糊塗d雙子

甲乙雙方都應該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反之是違法的!勞動法有明文規定

1.我的勞動合同還有幾天就到期了 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解約或者續簽合同 如果合同到期我不想與公司續簽的話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主動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你不再要求繼續簽定合同,都是屬於你自己主動中斷工作,沒有補償

18樓:韓全啟律師

1、公司維持或提高合同約定條件,你不願意續簽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2、僅供參考。

19樓:free殘念

合同到期你不想續簽的話,法律上如果你提出離職是沒有賠償的。當然如果你干時間很長,跟領導關係好,公司給你點補償也可以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2.如果公司繼續與我簽訂合同,而且沒有降低工資。我不想續簽,是否有賠償?沒有。

1.如果公司不與我續簽訂合同,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

2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合同到期是否續簽用人單位需提前通知,因此,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解約或者續簽合同,並不違法。

合同到期你不想續簽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繼續與你簽訂合同,也沒有降低工資(即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你不想續簽,同樣沒有經濟補償。

請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未提前30天通知

22樓:墨汁諾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需要提前三十日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條件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固定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自建立勞動關係起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初次衽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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