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 「在民事訴訟中,所有的事實都可以使用自認」。對嗎?為什麼

2022-08-26 17:50:37 字數 644 閱讀 4169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程度上是對的。

首先,自認當然不等同於「我說什麼就是什麼是對的」。自認是對對方所陳述的事實的承認,並且一般情況下是對自己不利的。比如甲說乙欠了他錢,乙一開始不承認,然後訴至法院,乙未抗辯,反而承認「沒錯,我是欠了甲錢」,這屬於自認。

自認的範圍限於對方提出的內容之內。比如甲說乙欠他錢並打傷了他,乙說只欠了錢,沒有打甲,那麼乙只自認了欠錢這部分。

以上用了大白話,不能跟教科書的原話比,湊合看吧。

然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間關於債權和身份的糾紛(任何民事訴訟都可以歸結到債權和身份的問題上來),並且,民事訴訟是作為民事糾紛的終極解決手段來使用的。如果在民事訴訟之前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自認」,那麼這一部分就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從而不產生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定份止爭」,「自認」無疑是使雙方民事糾紛消除的重要條件。所以一般情況下,自認的內容可以被認定為事實。

當然,採信「自認」的事實有時需要兼顧社會影響和公平等方面,具體我這裡就懶得舉例了,太麻煩-_-,感興趣的話建議你搞本民事證據學教材來看看

刑事訴訟中自認一般不能作為完全的事實認定,如果你感興趣的話自己去翻翻刑事證據學教材吧,打字累了:)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 如果是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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