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證人需要注意什麼,關於法庭上的證人的要求

2021-06-12 13:07:03 字數 3986 閱讀 6289

1樓:匯法網

您好!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瞭解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理解這一概念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證人必須是瞭解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最基本的特徵。

其次,證人必須是在訴訟之外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參與案件辦理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人員以及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等在訴訟過程中也瞭解了案件情況,但其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是在訴訟開始後,即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屬於證人。這些人員如果在訴訟開始之前就瞭解了案件情況,就應當優先作證人,一般不得參與案件的辦理。

另外,證人還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雖然通常也瞭解案件情況,但由於其與案件裁判結果存在切身利害關係,因而只能作為當事人,而不能作為證人。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作為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他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並在發現筆錄的內容與作證的內容不符時要求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3.對於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4.對於其因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有權要求補償。

5.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以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防止因作證而遭受不法侵害。

證人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有義務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

3.出席法庭審判並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5.對於公安司法人員詢問的內容予以保密。

2樓:周雲醫生

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在法官。

法官決定證人是否出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證人出庭的必要性

有的證人只能證明事情的某個情節,這個情節對定罪量刑不起關鍵作用。或者多個證人都證明同一件事,個別人不出庭不影響對事實的認定。或者證人證明的內容是控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

這種情況下證人出庭就沒有必要了。只有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明的內容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法院才決定證人出庭。

2.證人出庭的可能性

法院決定證人出庭的,證人不出庭法院要採取強制措施。如果證人下落不明、證人在國外、證人身體行動不便、證人生病住院,法院無法對證人採取強制措施,法院無法讓這樣的證人出庭。

3.還要考慮特殊證人的拒絕權

被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證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他們出庭,但同時要告知他們有權利拒絕出庭。是否出庭,由證人自己決定。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3]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詢問證人需要注意的問題:1、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2、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並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等;3、對證人的敘述,應當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關於法庭上的證人的要求

4樓:上海笙銘律師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5樓:深圳劉勇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6樓: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證人的義務:

按照出庭的義務。

如實作證並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有保守****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7樓:湧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民事訴訟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

版關單位的負責權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9樓:河北劉律師

為了保證證人如實作證,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逃避。

關於民事訴訟中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我覺得好難區分啊

凡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直接證據凡不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與其它證據聯絡起來才能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的對稱。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說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案件主要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指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在民事 行政訴訟中指當事人爭議的法律...

什麼是民法中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中第三人是指什麼?

簡單來說,甲乙之間因民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而產生了民事法律關係 如物權上的抵押 債法上的侵權責任 該民事法律關係在甲乙之間的解決 或者說我們深入剖析這個民事法律關係 必須引入其他方。舉例 甲將屬於乙的房屋,無權處分的賣給了丙。此時判斷甲乙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合同上效力待定,為什麼呢?因為涉及第三人乙...

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什麼叫反訴

一 反訴的概念和特徵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相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其特徵是 1 反訴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2 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反訴只要提起,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3 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可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