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什麼叫反訴

2021-03-03 20:27:07 字數 5519 閱讀 1465

1樓:手機使用者

一、 反訴的概念和特徵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原告為相對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與本訴存在牽連關係的獨立的反請求。其特徵是:

1、反訴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反訴具有相對獨立性,反訴只要提起,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

3、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可抵消、吞併、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不同於反駁。反駁是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理由,以否定和駁斥對方當事人的主張的一種辯論活動。

二、 提起反訴的條件

1、只能由本訴的被告對本訴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擴的法院提起。

4、與本訴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審理。

5、與本訴有牽連關係。

三、 反訴的審理

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和反訴的特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反訴,應予受理。被告如果在**過程中才提出反訴,除非原告放棄法定的答辯期利益,法院應休庭讓原告答辯並另行指定**的期日。法院原則上應一併審理本訴與反訴,將兩訴合併調查和辯論,並且一併對兩訴作出裁判。

在例外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反訴與本訴分開調查和辯論,並且在其中一訴已達到可作出判決的程式時,先行作出部分判決。

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反訴?

2樓:中治郭廣吉律師

你好,被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提出反訴,但所提的反訴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反訴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種起訴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徵:

1.反訴物件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提起,即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增加、不減少,當事人的人數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雖然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就不存在反訴,但是,反訴請求也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反訴具有獨立之訴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的程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3.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訴,其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對抗包括動搖、抵銷或併吞原

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請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訴的原告對自己履行一定的義務。

反訴的提起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只有向同法院提起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本訴和反訴也才能合併審理。

2.反訟與本訴必須屬於同一訴訟系列和適用同一訴訟程式。反訟與本訴必須屬於同一訴訟系列,並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式。

如果反訴不屬於民事訴訟系列,則反訴不能成立;同時,如果反訴適用特別程式,而本訴適用普通程式,則反訴也不能成立。

3.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4.對反訴能否提起再反訴,也就是說,在本訴被告提起反訴後,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許對此再提出反訴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訴訟程式即行開始。在訴訟中,本訴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本訴的原告也可以再對被告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如此迴圈往復,只要符合訴訟的條件,符合兩便原則,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稱為再反訴,它只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幾個訴訟請求而已。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反訴?

5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是相對於本訴(或稱原訴)而言的一種民事訴訟制度,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聯絡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的目的是為了同本訴合併審理,以達到抵銷、併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目的。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反訴和本訴是密不可分的兩種制度,沒有本訴,就不可能有反訴。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提出,即反訴的被告必須是原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必須是原訴的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案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2、反訴必須在本訴提起以後,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同本訴必須屬於同一個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本訴必須有實質牽連,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基於同一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才能提起反訴。

6樓:手機使用者

【案情簡介】 原告聯某國際物流****將為案外人名某公司運輸石材的任務轉給被告錦某公司,錦某公司又找到案外人力某公司予以運輸。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貨車自翻,石材損毀。 針對聯某國際物流****、錦某公司與名某公司之間的運輸糾紛,法院已作出終審民事判決書,判令錦某公司向名某公司賠償人民幣四十萬元,聯某國際物流****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終審判決已生效,聯某國際物流****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人民幣四十萬元作為執行款項被划走。 針對聯某國際物流****與錦某公司就這四十萬元的賠償款的追償糾紛,聯某國際物流****以上述判決作為依據起訴被告錦某公司,要求錦某公司承擔其實際損失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錦某公司在訴訟過程中,以《運輸合同》為依據,以原告聯某國際物流****拖欠運費為由,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原告支付運費。【法院審理】 針對聯某國際物流****起訴錦某公司的本訴部分,因原告提供了法院生效判決書和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證據確鑿,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針對錦某公司起訴聯某國際物流****的反訴部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運輸合同》,原、被告之間即存在運輸合同關係,因此被告基於該《運輸合同》提起的反訴成立,原告應當將拖欠的運費支付給被告。【案件評析】 反訴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它主要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本訴(即原本訴訟)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反訴制度的設立既是為公平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也是避免對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且彼此有牽連的兩個訴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同時又是提高訴訟效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反訴要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是本訴的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請求;2、反訴目的具有對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訴的目的在於抵消或者吞併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3、反訴請求具有獨立性;4、反訴請求需要與本訴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反訴與本訴請求通常是基於同一個法律關係或者相關聯的不同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實體請求;5、反訴要在特定的期限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6、反訴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結合本案案情,確認反訴是否成立的關鍵是查明反訴與本訴是否具有關聯性。

在法律關係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聯某國際物流****作為《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應承擔《運輸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被告錦某公司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向原告聯某國際物流****提出履行合同義務的請求。而在案件事實上,本案本訴的事實依據是原告聯某國際物流****未經第三人同意將運輸義務轉讓給被告錦某公司因而對錦某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對外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取得了向被告錦某公司的追償權。反訴的事實依據是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運費,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關聯性。

因而被告基於運輸合同提起的反訴成立。

7樓:阿西寶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8樓:匿名使用者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好律師網參考

民事訴訟中能不能當庭反訴?

9樓:墨汁諾

符合條件是可以當庭反訴的。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對反訴的處理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10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之前提出,如果是簡易程式,可以當庭提出反訴。反訴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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