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收費站上班但現在辭職月了想又上班怎麼辦

2022-08-15 20:20:24 字數 4287 閱讀 3730

1樓:明淨空間

聯絡你之前上司,看他願不願要你.

2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或者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多久能進去,要看單位和本人的具體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即求職、面試、稽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稽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23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瞭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收費站的工作不能做了,又不知道做什麼好怎麼辦? 10

3樓:教育達人張老師

去招聘**上找找看,或者去超市看看能不能做老本行

4樓:氯化鈉

什麼(專業)工作能做就爭取,只要人家聘用就能做。超市收費員,單位會計,出納,都成。

5樓:陽陽

自己開超市、餐飲、棋牌……

今年27了,想從收費站辭職,不知道應不應該辭職

6樓:我也連不上

你好:建議不辭職:工作不錯

7樓:匿名使用者

收費站如果當收費員是簡單重複的工作,只要細心,有耐心,能坐得住就能勝任,技術性要求不高。有的人是適合做簡單重複的工作。這不是長遠之計,隨著年齡的增長,會被淘汰的,人有無限的潛能,信自己,這個世界只有自己才能救自己。

自己給自己壓力,逼自己進步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個月,離職了,過了兩個月又回到原公司上班,上了幾天班又想辭職了怎麼辦?

8樓:

一,如果是辭職了,當事人想再回去,要看當事人以前的公司還願意不願意接收了,如果願意的,那皆大歡喜,否則,只能接受事實,如果是公司要求當事人回去,那就看當初離職的原因有沒有消除了,如果消除了,可以考慮回去。

二,如果公司已經找到了新人來頂替當事人的職位,那就正視現實,重新找份適合自己的工作,當事人提出辭職,肯定是有理由的,在自己想回去又不能回去的時候,多想想公司的不足之處,下次做決定要更加慎重。

9樓:雪飛的芒果

想想當時自己回來時的原因。。。找一些自己的朋友讓他們給給意見,自己根據自己情況去定奪。

本人女19歲在收費站上班,現在想辭職了,但不知道該幹嘛,覺得收費站太熬人了,迷茫,希望有人指點,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的,收費站算輕鬆的了。除非自己想法開個店。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一份工作都不會輕鬆,要知道很多想進去還要通過關係網,堅持再堅持。

12樓:小夥伴快來chi雞

學點自己感興趣的事情或者技能、畢竟年齡不是很大

13樓:討厭又可愛的人

變化太快,指點不了,找個自己喜歡的閒下來就學習

14樓:

有沒有想過來做銷售?我在佛山等你

辭職後又想回去上班怎麼辦

15樓:獅子女孩的心思

我覺得不會要你,除非你能力超強,老闆已經離不開你,好馬不吃回頭草,還是找別的工作吧

16樓:寒秋老師

如果是辭職兩次再回去的話就不太好了,不過我覺得凡是都是有可能性的,可以試試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建議回去了。

1、第一次人家覺得你原來乾的還可以。接受了你。

2、第二次,幹了一個禮拜,就辭職,就說明問題出在自己身上了。

三番兩次這樣,你讓老闆怎麼想,讓其他同事怎麼想。回去,沒有好的發展了。印象不好。

3、一個工作,建議想好再辭職,畢竟,人都想好,可是,你有多大的能力,對未來的掌控如何,都是一時衝動可以解決的。

4、為了以後有個好的發展,建議,學習,尤其科特勒營銷,站在對方的角度,客戶的角度處著眼問題。

5、再有工作,不合適,可以邊學,邊找。確認有新工作,自己願意幹,在辭職也不晚。

我是老闆,我不喜歡頻繁跳槽的員工。人一生,要有一個韌勁,沒有什麼工作幹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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