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下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請問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沒有責任

2022-07-08 23:35:38 字數 6824 閱讀 2830

1樓:忽然變成分水龍

評語:突發疾病與用人單位無關,因為人的身體健康是他的事,平時應該多注意飲食和運動,要經常檢查身體:這樣才能知道身體有沒有疾病,才能保持身體健康

2樓:

lv.19 2011-03-19

如果是自身疾病,單位沒責任,如果是責任事故造成的,單位有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是在下班途中,進家門前發生的,先列入工傷範圍。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因疾病死亡也算工傷,可獲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沒有吧,如果上班的時候出事還能有關係

5樓:新知覺醒

一些企業單位規定,

在上下班兩小時內單位員工發生意外,

單位根據情況給予解決,

不知道你的公司是什麼公司,

如果是私企就很難說了,

可以諮詢一下單位,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6樓:

如果員工是自身原因,突發死亡的話☞如果用人單位有給員工購買保險、社保等公共保障的話。用人單位有責任協助員工家屬索要賠償。如果沒有的話,用人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

(個人覺得,單位即使沒有責任也要對已故員工家屬表達慰問)

如果員工是在工作期間或者因為工作的連帶作用出現的突發疾病死亡,用人單位負全責。

職工下班時間在單位宿舍因病猝死,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7樓:樑剛正

關於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所訴:

1、顯然你說的「職工是在下班後在宿舍休息期間突發疾病」這個情況,不屬於工傷;

2、這個情況單位是沒有責任的;

3、關於職工非因公死亡,可享受的待遇為:

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具體數額各地標準不一樣)

一次性救濟金: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的規定支付。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①、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②、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③、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應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④、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週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週歲至十週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週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六章 關於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卹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註明:各地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不一樣,關於賠償的具體數額,建議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保險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過搶救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你說的情況,因為不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所以不能認定工傷死亡,沒有任何賠償,按照疾病死亡待遇處理,

9樓:律師

不屬於工傷,單位無責任,人道主義補償或喪葬費

10樓:羅大均

工人下班後,吃過晚飯後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這個工地負責人與公司給予賠償嗎

公司員工下班回家期間突發病死亡,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11樓:美好人生

如果是在下班的路上突發疾病死亡是屬於工傷的,公司有義務協助報工傷保險,如果回到家中突發病死亡,只要證明死亡原因與工作有關,公司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12樓:長密

員工上下班路上發生事故抱生病公司要承擔一定責任但不是全部。

13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麻煩稍等一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如果突發的疾病和工作沒有直接關係,就不能算作工傷更多1條

14樓:鑑定人說

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很難認定為工傷。

員工在休息時間發病72小時死亡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有責任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48小時內病發死亡才可以算工傷,超過時間死亡的不算工傷,用人單位自然無責任。

16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48小時內病發死亡才可以算工傷,超過時間死亡的不算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宿舍可以賠,在上下班一個小時內可以賠,工傷具體,自己去查詢,在外面沒得賠

職工下班期間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的算不算工傷

18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9樓:天生很無聊

即使不在工作崗位上,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經醫院**,48小時內死亡的,也可以認定工傷。

48小時以進院**的時間起算。

下班後,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如不算工傷,僱主有什麼相應責任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下班後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因病死亡。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職工下班後,已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應當按因病死亡待遇處理。由用人單位和養老保險**按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卹金。

21樓:

1不屬於,因為你父親是承包

2 要看客觀情況 如果是工廠的聲音過響等因素導致的話,工廠要承擔相應責任,但突發不是工廠原因引起和工廠無關係

3 要是自發突發引起的**不負責任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因為你父親是承包別人的食堂,屬於承攬合同。 我不是學醫的但是我感覺心肌梗塞不是在工廠裡引發的,所以該病與工廠無關,工廠自然不負責。

23樓:簡簡單單

1、下班後,突發疾病死亡是不能算工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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