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勞動合同且轉正了。犯錯了老闆讓我離職

2022-06-29 15:20:25 字數 5316 閱讀 4396

1樓:蒼洱白子

公司辭退員工,但現在老闆要求員工主動離職,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去就業局辦理失業金的。

2樓:錦斷西風

不要主動離職,實在幹不下去就等著讓老闆辭退吧,這樣的話,你可以按工作年限得到對應月數工資補償的,主動離職就沒有了。

3樓:

這一般屬於勸退,公司會補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好聚好散,強留也沒多大意思,走到這一步,就為自己爭取多點權益吧,既然已經轉正了,那一切都需要按照勞動法來辦理

4樓:

轉正了,讓你主動離職是不太可能的。主動離職意味著什麼賠償也得不到,甚至你的失業金也沒辦法領取。公司首先需要和你協商調崗或者通過培訓看看有沒有辦法改善你的工作,如果你不願意離職,那就需要跟公司協商了。

總之主動離職是很虧的

5樓:

你現在只是收到幾份部門的警告信(如果沒有人事部門簽字蓋章的話),並不是人事部的警告信,那麼你不符合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主管讓你自己離職你可以拒絕,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辭退你。如果單位強行辭退你就是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不滿半年的工齡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只有收到人事部的三份警告信的時候,那麼單位才可以依法依規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無憂律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樓:

即然都轉正了,犯錯了也許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老闆只好讓你離職,那你只有一切按照勞動法來辦理看看讓老闆給你些經濟補嘗……

8樓:軒轅雪擁

我國《勞動法》中並無規定如何界定試用期犯錯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犯錯主要是依據用人單位的章程及規章制度來界定。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當員工存在法定情形時,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你的描述,若是你被警告的事由涉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話,單位是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單位要你自己離職,可能是還沒有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公司的做法是為了不支付經濟補償,此種情況,建議你與單位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單位是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是單位未協商,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兩倍。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轉正的問題,犯錯可以改的,轉變

我入職1個月就轉正了,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前天經理說要讓我離職,說我不符合崗位要求,我該怎麼辦?

11樓:

把你的崗位說明書拿出來,去和你的上司溝通,一定要了解讓你離職的真實意圖,我估計你的「崗位不符合要求」只是一個說辭,去好好了解一下,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會出現你的這種狀況,去為你的離職爭取合法權益,一個月或兩個月的離職補償。你是肯定要走了,但要體現你的大度。

12樓:羅長江律師

拒絕主動離職,如公司單方解除合同,必需證明你不能勝任現崗位,經培訓後調整崗位仍不勝任,否則就是非法解除,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賠償你雙倍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但後面的規定就有問題了 1、不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主張第二個月起但是一定要保留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提前一個月申請,並證明離職時間。作為勞動

14樓:西夏小姐

你好,你可以先向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關投訴,或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是對仲裁結果不滿,再向法院起訴。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試用期結束時通知我試用期轉正不合格,公司讓我自動離職,我不願意

15樓:流浪的號

公司以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是合法的嗎?試用期合格誰說了算?律師表示,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用人單位稱員工不合格的應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係。

1、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

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瞭解該規定為由,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

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對於用人單位的考核方式,沒有具體的法規來參照,所以試用

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完全由用人單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為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帶教人,由帶教人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

最終打分或寫評語;也有一些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還有的用人單位會綜合

新員工的指導人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和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體,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對此,求職者只能因地制宜個別把

握。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還是一個複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

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應保留相應檔案,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單位未能舉

證,其主張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援。一旦試用期滿後才通知,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2、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

總之,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

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

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試用期內簽了勞動合同,剛過試用期,老闆不給轉正,還要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1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違法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按照勞動法.公司單方面毀約.

需賠償你次工資外額外一個月工資.且公司沒有提前通知你的情況下.如用提前通知你可以從通知當時起不用上班.

這個月的工資公司一樣要給.(這也是一種補償)

18樓:山水情

肯定是不合法的。不過好像也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

如果是在私企,碰到這樣的事,你只有自認倒黴了。雖然有很多途徑,但大多得不償失。

19樓:深圳的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辭退員工,用人單位的義務是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這個要點是大多數企業所忽略的。

因此,如果你願意可以到仲裁申訴,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加上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另外再增加50%,總共三個月工資是沒有問題的。

您好,我和公司簽訂了4年合同,工作期間也沒有犯錯,還沒過試用期公司就叫我籤離職手續,說我不籤就不能

20樓:劉丹律師

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合同。因此,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並非可以無理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當舉證勞動者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

根據你所述的情形,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內無充足依據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屬於濫用試用期即時解除權,你可與公司交涉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可以選擇不恢復勞動關係,而要求單位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未轉正,但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想要辭職,3天可以走嗎 公司要求月離職,不然要扣月工資

如果還在你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那麼提前3天辭職就行。不需要一個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簽了勞動合同的都要一個月咯!3天一般都是實習生的!你是試用期內的吧?那提前3天就行!你們的勞...

我在公司工作半年了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辭退我卻不給我辭退書,讓我自己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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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法 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