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2022-06-25 20:50:23 字數 4763 閱讀 7932

1樓:教育創造無限可能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從這兩條可以得出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製度:

1、在耕地與草地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對承包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這裡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強調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週期較短,如允許繼承,將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造成損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

故當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戶還在,承包地由戶內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耕種,不發生繼承的問題;但當承包戶的家庭成員死亡,造成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如該戶只有一人,或者該戶頭上的成員全部死亡,這種情形下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關係終止,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權。允許林地繼承,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與收益週期均較長,投資大,風險大,如不允許林地繼承,很難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時獲得因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益,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濫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也易導致發包方與繼承承包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當然,此時繼承人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對於那些另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或是取得了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即繼承人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中,承包人死亡或承包主體消亡的,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者可以繼承承包。因為國家鼓勵人民群眾對荒地的治理,而且承包人對「四荒地」的承包是有償取得的,期限長,投入大。如此規定能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利益,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對於這種繼承人的身份也不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為限。

2樓:匿名使用者

補償金應該分作兩部分,一部分是爺爺奶奶的,一部分是四叔的。爺爺奶奶那部分應該由你父親他們兄妹幾個平分。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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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是在現行的法律體系與種類中還沒有《農村土地繼承法》,所以,農村土地繼承還沒有專門的立法或明確的列入繼承財產的概念。

提問在農與人出建修房屋合法嗎

在農村出資與人老宅基地修建房子屬變相買賣嗎?

回答根據有關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像您的這塊宅基地應屬於集體所有的。

國家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個人需要宅基地建造房屋,必須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城市居民建造房屋需要的宅基地,可以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城鎮非農業居民建造房屋,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批准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居民需要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土地上建造房屋的,由鄉級人民**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用耕地建造房屋的,經鄉級人民**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批准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以後,使用權人有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工棚和廁所等建築物和構築物,也可以在房屋前後的宅基地種植樹木。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宅基地所有人所有。使用權人在**私有房屋時,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移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

使用權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出租、買賣和變相買賣宅基地,不得藉口修建改造房屋,隨意擴大宅基地的使用面積。由於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而且公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基於宅基地上房屋的存在為前提的,所以宅基地與房屋不同,不能買賣。 再則對於農村的集體土地,根據國家規定是不允許買賣的。

所以你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但是房子是可以**。以上是宅基地建房能買賣嗎的回答

提問出資與人老宅地建房要收回我的使用權

回答子女在父母宅基地建房歸父母,子女可繼承房屋,而據我國民法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應為一人所有,不可分離。也就是說,誰擁有宅基地使用權,那麼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歸誰所有。如果子女與父母不在同一個戶口,宅基地是以父母的名義申請的,那麼, 宅基地使用權就是歸父母的,房屋產權自然也是歸父母的。

更多4條

4樓:黃蓮樹下彈琴

我認為**給的佔地補償費應當是你爺爺奶奶的承包地所產生的收益,應當屬於你爺爺奶奶的遺產。由你父親10兄妹中對你爺爺奶奶盡有扶助義務的繼承人分配繼承。

5樓:ckj歲月鎏金

一部分可以,一部分不可以

地上的作物的補償是你四叔一個人的,土地使用補償是你爺爺的部分可以繼承

6樓:榮兄

不是繼承問題。按照戶主制,本來就應該補償給你四叔。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7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土地承

包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麼: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不行。從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8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繼承。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您好,一 土地承 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 使用 和一定處分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 規定 1 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 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 50年 3 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 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

202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以前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年

土地承包期限的規定有很多具體情況 1 第二輪土地延包時 1999年 規定口糧田承包期限是30年不變。機動地和預留地每年一次發包,最多不超過3年。對原先已簽訂承包合同的果園要順延到30年。2 山林 荒坡的承包期限是50年,最長不超過70年。你說的100年的承包期限不成立,不受法律保護。我在2002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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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2005年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的政策規定,承包人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放棄承包權的,才不予承包土地,所以現在該農戶想要回自己的土地,應該給予承包。2 按農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式有 家庭承包方式 和 其他承包方式 如果承包人不具有以 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的,可以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