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標準工時制了嗎,勞動法的 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能理解是什麼意思? 怎麼區分嗎?三者有什麼區別?

2022-04-09 04:48:30 字數 6656 閱讀 3602

1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的,就屬於違反勞動法標準工時制。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由於生產任務不足,可以與員工約定新的工資標準,也可以適當縮減工作時間,問題是都要符合相應的程式,比如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沒有則必須按照《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中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不能扣除相應的薪酬。當然你也可以選擇跳槽,並在離開後選擇提起仲裁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扣你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也許是想要你們自動辭職,想出此歪招,以便單位不用負賠償責任。

假如你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單位賠償,千萬不要以個人原因辭職,而是以單位剋扣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還是要賠償的。

勞動法的: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能理解是什麼意思? 怎麼區分嗎?三者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需要經過審批的。如果已經審批通過,那麼是合法的。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此情況,你方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就工資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工時制度有2種,標準工時和非標準工時!其中非標準工時分4種:不定時、計件、綜合工時、完成一定任務

勞動法的標準工時21.75天,一週五天工作制,是哪個檔案規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月計薪21.75天演算法:(一年365天)-(一年52周*2個休息天=104個休日)=261天

(261天)/(一年12個月)=21.75天 即每月工時為21.75天

有關一週五天工作制:

中國勞動法及合同法並無這項規定,中國勞動法及合同法只限定一週7天必須休息1天,其餘6天總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至於公司安排上5天還是上6天會在你簽定合同時明文規定的;一般企業實行工作5天制,每天8小時,其餘算加班。

相關法律條文:

1.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辦法分別作出調整;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

83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

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8樓:

(1)21.75天的計算方法是全年去除雙休(不含國定假日)後得出的月平均工作日,日工資的計算也是以此為依據的,即月工資/21.75=日工資。

(2)一週5天工作制是n多年前就實行了,現在許多臺企實行六天工作制,週六上班是算加班的,但也有不規範的:加班應是勞動者自願,但有些單位卻是如果週六不上班反而要扣錢。這是違反勞動法的。

檔案的話當地勞動保障網都能查到

勞動法中綜合工時制的相關規定

9樓:qq的勾k先生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如果在法律及有關部門已經批准的情況下,公司所做出的調整則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在排班表的時候就把工時安排班表工時與基礎工時相等,沒有相應法律支援。

但是根據綜合工時制的性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10樓:小弈網路科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

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綜合工時制計算方法: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計算方法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工作日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多少小時?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工作時間的種類

1、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

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

(1)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

(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

(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3、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

如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週期,

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並按

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 (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計件工作時間

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時制度。

這樣違反勞動法嗎,公司這樣違反勞動法嗎?

這種作法的確屬於應當採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情況,不過鑑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否經過批准與勞動者的關係不大 只與勞動部門是否處罰用人單位有關,而處罰也沒有標準 對勞動者來說,只要換算下來,平均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或44小時就可以了。我算過了,你的情況沒有超過,應屬合法。但是,如果你上班的時候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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