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傷備案未報 單位通知上班,上班後工傷是否還可以申報

2022-03-29 16:40:53 字數 1257 閱讀 9621

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即未超過一年,仍然可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王元頁

如果單位工傷一個月內沒在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本人或者家屬可以工傷一年內辦理認定。這個和是否開始工作沒關係

因為單位不及時申報工傷造成費用無法工傷保險報銷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

個人儘量早去社保局辦理工傷認定。另外,傷勢穩定後要進行工傷鑑定,按鑑定等級,工傷保險、單位要支付相應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到勞動仲裁辦理工傷備案應準備那些材料

勞動仲裁不受理工傷備案,請到工傷保險科或者勞動關係科辦理。具體材料包括 1 受傷職工身份證及影印件 2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影印件 工商局開具的註冊資訊也可以 3 工傷認定登記表 工傷保險科領取 4 勞動合同 或者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5 受傷經過說明 簡要說明受傷的時間 地點 經過 見證人 6 ...

未籤勞動合同受工傷,雙倍賠償和工傷賠償哪個在先,還是可以一起

十一級對工傷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只要認定成工傷,你就可以享受醫療及傷殘待遇,跟責任無關係。建議樓主先行了斷工傷賠償,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這樣比較好,因為在工傷相關處理過程中,有些手續還需要單位的配合,單位不配合你麻煩很多,所以不要操之過急。當然,同時主張權利也行,但是可能收不到預期的效果,或者會...

公司未賠償工傷卻撤離問哪個要錢

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尋求幫助,因為勞動監察就是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嚴格執行勞動法的管理部門。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 合併 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