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動仲裁辦理工傷備案應準備那些材料

2022-12-06 21:30:27 字數 5500 閱讀 3755

1樓:六和尚

勞動仲裁不受理工傷備案,請到工傷保險科或者勞動關係科辦理。

具體材料包括:

1、受傷職工身份證及影印件;

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影印件(工商局開具的註冊資訊也可以);

3、《工傷認定登記表》(工傷保險科領取)

4、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5、受傷經過說明(簡要說明受傷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6、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需要此項)7、醫院診斷證明(需扣醫院章)

8、其他證明性材料(證人證言、錄音錄影材料等)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申請勞動仲裁都需要準備什麼材料?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仲裁應提交《仲裁申請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即身份證明資料。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5樓:電腦板液晶維修

肯定省份證工作卡等等

6樓:

要分清楚是工傷申請材料呢?還是申請勞動仲裁材料呢?

1、工傷申請材料是: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2、勞動仲裁的材料是:合同書、工傷認定書、廠牌、工資條等。

7樓:遠業說法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些什麼呢?

工傷保險備案怎麼備

8樓:

辦理程式如下: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單位如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辦理書面備案的,應先通過**或傳真告知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並於5日內向參保分中心工傷保險科補報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

2、對於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進行事故備案時,應首先向參保分中心登記部門申報《建設專案農民工備案確認表》,分中心登記部門稽核錄入受傷農民工所屬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資訊後,再向分中心工傷科申報《工傷事故備案表》。

工傷保險,是指國家或社會為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家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一、工傷保險制度切實的政策措施:

1.優先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2.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產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3.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5.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領取便捷化,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保險制度歷程

中國在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初就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當時主要還是由企業承擔工傷帶來的費用。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地處中國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省,開始進行了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建立了社會統籌方式的工傷保險制度。

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這種社會統籌方式的工傷保險制度,較之過去的舊制度,在對工傷職工的補償、救治和**等方面,在分散企業工傷風險方面,都有了重大的進展。

此後,全國範圍內有20多個省陸續進行了改革,試行了新的工傷保險制度。2023年,中國**頒佈了《工傷保險條例》,開始在全國所有地區實行了社會統籌方式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促進工傷預防」這一立法宗旨,從而奠定了「工傷預防」在中國工傷保險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目前,在中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工傷預防」成了工作的指導思想,正在積極實施。

參考資料**:人民網—建立工傷預防優先的工傷保險制度

如果申請工傷勞動仲裁,自己需要準備那些材料,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因為工傷問題和單位出現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員工需要準備資料有: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在工地受傷去勞動仲裁備案,需要拿什麼材料?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述,是申請工傷認定吧。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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