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2年,工傷八級,申請勞動仲裁,公司要我辭職,我能得到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2022-12-28 07:10:16 字數 5453 閱讀 6257

1樓:芶忠義電商直播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也就是說你八級傷殘,公司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若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2年就是24個月工資。但你要注意,勞動、聘用合同沒有期滿終止,單位沒有和你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均暫時不會給你,只有在解除勞動關係或合同終止後才給你。你自己可以衡量一下這兩者。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前提就是公司單方面要求解僱員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最高也只能補償12個月。

3樓:韓全啟律師

1、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2、8級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的你的工資,將來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僅供參考!

工傷職工自己在公司辭職了,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4樓:

不能。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辭職的,不能主張經濟補償。事後以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一種單方行為,其辭職選擇權在於勞動者,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辭職,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辭職行為一經送達至用人單位即生效,也就是說以其當時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的意思表示為準,在勞動合同的解除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存在一定違法情形的情況下當即直接解除。勞動者有依法行使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者可以選擇對因何原因向用人單位解除權,此種選擇權賦予給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沒有經濟補償的辭職理由。在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脅迫等情形,勞動者已作出明確的解除原因情形下,就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勞動者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在仲裁或者訴訟中主張其權利。

勞動者以辭職方式主張經濟補償的前提應是用人單位至少存在一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舉的情形,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以明示方式告知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其經濟補償能否得到支援的前提與基礎是勞動者是否有效及時向相對人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主張。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我工傷鑑定級別為八級,我今年43歲現在公司要把我遲退我能得到賠償嗎,能得到多少? 5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工傷傷殘八級賠償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指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

按所在省、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賠償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辭退賠償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程式必須符合四十一條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樓:榮譽榮譽

網友:你好!

1、如果你在公司工作期間受傷,被勞動局工傷鑑定級別為八級,你公司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賠償,包括受傷住醫院期間的醫療費、工資、誤工費、補助費、補貼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2、你如果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你沒有違反《勞動合同》規定,單位無故辭退你,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規定,單位要按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資雙倍賠償。

詳細情況你到當地勞動仲裁中心諮詢!

希望我的答覆對有幫助!

7樓:

首先公司不應單方面決定你的工作崗位,應該雙方協商決定。

其次公司不能單方面辭退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最後,如果本人協商同意離職,可以享受傷殘待遇: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另外,如果公司提出辭退,你還可以取得8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再不行,就提起民事訴訟。

8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根據鑑定結果儘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喝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援了,便喪失了勝訴權.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專案: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9樓:落幕繁星

你可以獲得賠償,不僅可以獲得工傷應有的賠償,還可以或得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10樓:

工傷賠償沒有誤工費、營養費、也沒有精神損害賠償,這與人身損害賠償不同。只有: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級的標準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2、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住院期間停工留薪工資;5、住院伙食補助;6、護理費(需有醫院的護理證明)7、醫療費

11樓:康小鶇律師

可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給予雙倍賠償金。你至少可獲得16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目前你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明,尤其是公司辭退你的。

我在企業工作了12年了,自己離職有補償嗎?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工作了12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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