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傷公司未報,造成過了期限,怎麼辦

2021-08-15 01:55:30 字數 3144 閱讀 2694

1樓:

受了工傷公司未報導致過了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賠償,工傷認定也該去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該期限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當然,如果有合理事由的,另當別論。

錯過了3年工傷申請期限,雖然無法獲得工傷認定和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因為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也屬於侵權損害。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你於2023年8月受事故傷害,至今仍在3年之內,因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誤工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需指出的是,工傷賠償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而且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也有所不同。

具體而言,職工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不論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有無過錯,都可獲得全額賠償。而在侵權賠償中,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獲得更好的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未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未按期提出認定申請超過時效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可以 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公司和員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申請工傷認定都超過了時效,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的 ,其中,因為公司原因造成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訴訟,得到勞動部門簽發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憑此通知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員工所受的事故傷害系工傷的證據和公司拖延造紙認定超過時效的證據)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以「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3樓:濟南程律師

您好,你也太大意了,平時一定要養成遇到法律問律師的習慣。本來你可以自行在一年內申報工傷的,這樣你已過工傷的申報期,將無法按工傷程式辦理了,你這種情況也不屬於申報期延長情況,按人身損害賠償直接向法院起訴也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了,所以,建議再和單位好好協商一下。有可能的話錄音等形式取證,讓單位同意賠償,則對你就有利了。

4樓:

這個要打官司,自己的申報期是一年 你的造就過了

5樓:

我的工傷過期一個星期能不能報

我司一員發生交通事故,屬工傷,但已經一年半時間了,未申報工傷,超過了申報期限怎麼辦,急!

6樓:張鑫鑫

目前大多數地區的勞動部門、司法部門都傾向於認為一年的申請時間為除斥期間,勞動部門對超過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而如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這樣迴圈往復,使得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又回到了原點,陷於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一些地方性規章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如《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十九條 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提出申請的.......等等。

還有一些地區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超過一年的申請不予受理,但其地方規定中實際上隱含著同樣的意思,比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認定程式終止的,申請人在《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有權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樓:張偉傑律師

職工個人申請認定工傷的期限是自事故發生一年的時間,超過了申請期限,就沒辦法解決了,法律就是法律,愛莫能助。

8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申報期限就無法認定工傷了,那單位就可以逃避賠償責任了,當然如果員工到法院去起訴的話還是有可能拿到賠償的,。

9樓:清逸

現在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了,如果再拖下去過了民事訴訟時效2年,法院也不支援訴訟請求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傷已經超過一年,勞動部門就不負責認定了。

什麼原因造成的未申報?要不找個其它符合事實的理由,去法院訴訟試試。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最好協商解決。要不就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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