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2022-03-21 11:10:36 字數 4541 閱讀 2587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勞動者的文化水平、技術水平、身體素質、內在品質等為標準。在具體錄用條件和標準不明確時,才以是否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或崗位為標準。

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1.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進行公示。在釋出的招聘簡章、招聘資訊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

用人單位在廣告上釋出招聘資訊時,除了註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並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 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核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資訊,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資訊,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為,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 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

2樓:梅子不能吃

試用期可以用以下方法將錄用條件給員工知曉,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就此證明:

1、對於某些崗位,一般都會有比較詳細的崗位任職條件的說明,這個可通過招聘公告、**資訊來證實。

2、對於員工招聘環節,一般都會要求應聘員工填寫應聘**,那麼企業可以在**上列印上該崗位任職的基本錄用條件,應該員工簽字確認。

3、對於有些比較規範的公司,還會向員工傳送錄用函,那麼錄用函上基本會約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及錄用條件。

4、在員工入職後,一般都會有崗位說明書,要求員工簽字或進行培訓,以確定員工知曉。

5、對於勞動合同中,也要儘量約定錄用條件及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處理條款,以避免以後的爭議。

6、對於試用期滿的員工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考核,以證實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應及時向其傳送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函件,並說明理由,並確保簽收。

試用期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3樓:梅子不能吃

試用期可以用以下方法將錄用條件給員工知曉,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就此證明:

1、對於某些崗位,一般都會有比較詳細的崗位任職條件的說明,這個可通過招聘公告、**資訊來證實。

2、對於員工招聘環節,一般都會要求應聘員工填寫應聘**,那麼企業可以在**上列印上該崗位任職的基本錄用條件,應該員工簽字確認。

3、對於有些比較規範的公司,還會向員工傳送錄用函,那麼錄用函上基本會約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及錄用條件。

4、在員工入職後,一般都會有崗位說明書,要求員工簽字或進行培訓,以確定員工知曉。

5、對於勞動合同中,也要儘量約定錄用條件及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處理條款,以避免以後的爭議。

6、對於試用期滿的員工一定要進行及時的考核,以證實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應及時向其傳送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函件,並說明理由,並確保簽收。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4樓:墨汁諾

1、不符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條件;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6樓:米洛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對工作的積極性工作態度。還有能否很好的勝任工作?跟同事之間的相處關係

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有哪些,「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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