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有哪些,「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2022-07-31 03:55:20 字數 5179 閱讀 4475

1樓: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資料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因違法亂紀行為被公安機關等行政執法部門處罰;沒有和原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體檢不合格或者不具有該企業所在行業健康要求!

2樓:職場導師曉曼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 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檔案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檔案,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檔案,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

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更多7條

3樓:3a07小胖子

基本材料作假

自身素質遠低於期望待遇

目空一切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4樓:墨汁諾

1、不符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條件;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6樓:米洛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對工作的積極性工作態度。還有能否很好的勝任工作?跟同事之間的相處關係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有哪些?

7樓:你的牽強誰懂

①不符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條件;

②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樓:鬆君飛翔

沒有一個具體的情形,主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

9樓:匿名使用者

幾個方面,

1不能勝任工作,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5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籤合同時要先體檢,發現身體不符合條件

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哪些?

10樓:小的心鑫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胡楊小豹子

太多,每家公司的要求不同,可能你的學歷不合適長相不合適身高不合適,還有可能是你有紋身

試用期如何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要有哪些情況?

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勞動者的文化水平 技術水平 身體素質 內在品質等為標準。在具體錄用條件和標準不明確時,才以是否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或崗位為標準。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1.員工入職前,企業就應當確定明確的錄用條件和崗位職責,並且...

有算命和生活不符合的嗎

算錯了就不符合了,其實大師很難遇到的,我不喜歡一些愚昧的人誹謗易學,流傳幾千年的文化,是中國最大的寶藏,像中醫就源於易學五行,但是他能被科學,大眾接納,要是算命被流行開了,要妨礙社會發展制度秩序的,所以科學不能容忍,所以他只能被少數人所鑽研,被扣上迷信的帽子,社會才能和諧發展,欣欣形容,大師難遇,街...

遇到明明條件不符合,還約我去面試的這種公司該怎麼辦

一 這簡直說出了我的心聲啊!之前在面試的時候經常會碰到這樣的公司,有的學歷要求很低,還有那種技術類的,標明歡迎零基礎轉行等等,看到這種就充滿希望,覺得自己可以去嘗試新的東西,工資待遇可以很低,剛入行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當面試的時候,她還是會問,你會什麼專業的軟體技能,掌握到什麼程度?你會的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