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2022-03-03 18:56:27 字數 5128 閱讀 9199

1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該問題,我認為可以從如下幾點來分析: (1) 從適用訴訟時效的客體來看。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當為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司私法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其於的支配權(物權、人身權)、形成權(撤銷權、解除權、催告權、及確認權)、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都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訴訟時效的功能主要為:

避免舉證困難,有利於查清事實並提高司法效率;尊重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督促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消除權利模糊狀態的長期存在,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正常流轉秩序之功能,對於請求權最為適當。本案中確認合同無效的顯然屬於確認之訴,確認權是一種形成權,故不適用於訴訟時效來限制。

(2) 從訴訟時效期間起算來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或者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只有法院確認了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後,當事人才知道自己權利是否收到侵害。

針對基於合同無效後而主張的請求權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無效合同應該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且合同無效後的請求權應該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開始起算。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案件,各國關於無效合同的認定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都有哪些規定?

4樓:河豚與小

對於涉及無效合同的糾紛,關於無效合同的認定,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各國的立法中明確規定的並不多見。但即便是不多見的規定中,關於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亦有著截然相反的規定。法律貓發現,一是主張適用訴訟時效——《衣索比亞民法典》第1845條就明確了: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履行合同之訴,不履行合同之訴和宣告合同無效之訴,如果在十年內未提起,則禁止再提起。」 《法國民法典》第2262條亦規定:「一切物權或債權的訴權,均經30年的時效而消滅……,」二是主張不適用訴訟時效——《義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規定:

「宣佈無效的訴權不受時效屆滿的制約」。

5樓:安徽律師張偉

各國的無效合同認定大體相同,因為法理就確定了哪些合同是無效合同,具體來說,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等都屬於無效合同

確認合同無效能否適用訴訟時效

6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7樓:天意漳

王某得知後,未採取任何措施,繼續居住在該房屋內。二年後,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趙某遂以超過二年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庭審中,合議庭對是否採納該抗辯理由產生分歧。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確認合同無效行為屬於物權請求權保護物權完整性的範疇,故應該使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之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確認合同無效行為屬於債權請求權的範疇,應適用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

確認合同無效是其實現返還房屋,賠償損失的前提,而請求返還房屋,要求賠償損失往往才是確認合同無效的目的。請求返還房屋,賠償損失是債權請求權,故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三種意見,確認合同無效行為是一種形成權,王某在起訴前已經完成了拒絕追認行為,王某的起訴只是訴訟權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間之外行使拒絕追認的形成權,故王某起訴不受時效限制。

評析: 對第三種意見,筆者予以支援,理由如下: 1、無權**合同中,拒絕或承認合同有效的權利屬於形成權的範疇。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個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設定該類合同的價值在於鼓勵和促進交易,尊重相關權利人的意志並維護其利益,故而該類合同都設有一個救濟途徑,在無權**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徑在於被**人的追認,如果被**人拒絕追認,該合同將歸於至始絕對無效,且這種追認與拒絕行為及效力都不為無權**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結束效力未定的狀態,確認合同的效力。故該種追認或拒絕行為符合形成權的構成要件「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變動」,應認為是一種形成權。 2、無權**合同中,形成權的行使有其特殊的形態。

《合同法》第48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在該法條中,我們可以看出二點內容:一、拒絕追認的方式,可以是不作為,即在被**人未作任何表示的情況下,效力待定合同將確定的歸於無效;二、除斥期間一個月的規定,僅限於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情況,對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的情況未作出規定。在本案中,相對人趙某未行使催告權,只能依據民法解釋學的原理加以推理認定,王澤鑑先生指出,任何法律均有其立法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實踐立法趣旨為其基本任務,故而,欲推論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情況下的除斥期間,必先對相對人行使催告權情況下除斥期間進行目的上的推究。

法律對在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情況下,將除斥期間設定為一個月,足見法律在設定該類合同救濟時,價值取向在於迅速結束這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早日確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從該目的出發,我們雖不能具體確定該種情況下追認的具體期限,但我們絕對可以認定該期限不會有三年之久,否則,將會與設定該類合同救濟方式的初衷相違背,將該類合同處於一種永久的不定狀態,影響社會交易的效率。所以,依據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合理結論:在王某王某起訴之前,王某的不作為行為已經使該效力待定合同確定地轉為無效合同。

3、確認之訴不等於確認合同無效。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確認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只要訴訟當事人雙方具有訴的利益,即可提起確認之訴,是程式上的權利;確認合同無效,在本案中,是將效力待定合同確定認可為無效合同的行為,是被**人意思自治的行為,屬於形成權的範疇,是一種實體權利。訴訟的提起不是拒絕追認合同有效行為的行使,而是在於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法律事實的確認,即在起訴時,合同無效已是既存的法律事實,但該事實不能為趙某或外界所有人所認可,只有通過訴訟,加以判決公示,才能消除雙方對合同效力狀態的爭議,明確的知道合同真正的法律狀態,所以,趙某趙某以「超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並不是王某的追認權,而是訴權,故不能成立。

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

8樓:華律網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申請撤銷合同請求權與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同一,即均為形成權,因此,關於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法理相同。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性質進行分析,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表面上稱為請求權,但其性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故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不應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該形成權受期間限制,也應受除斥期的約束而非訴訟時效的約束。

第一,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第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第三,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

最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並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

9樓:保職於秋英

合同是否有效與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0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侵權糾紛訴訟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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