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產糾紛,急,家庭房產糾紛,急!

2022-03-01 20:38:03 字數 3769 閱讀 1070

1樓:段鳳麗律師

您好!房產證拿在誰的手裡並不重要,房產證上所記載的誰是房子的權利人才是問題的關鍵。如果房子的權利人是您父親(如果是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可能還有您母親的份額,即使沒有您母親的名字),那麼此房子只能由權利人來處分自己的份額。

如果您父親能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屬於父親遺產的部分將優先按遺囑來繼承;如果父親無法訂立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來處分其遺產。您和您哥哥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以和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一起分割父親的遺產。

由於您是房子的出資人,一定盡力蒐集您出資的證據,當然如果其他繼承認可此事更好。您可以基於出資的事實與其他繼承人協商要求多分遺產,如果不成,也可以去法院起訴。

2樓:歸十與想

如果你想要房子,讓你父親立遺囑即可,如果你想要部分權益,有關人員協商即可。因為產權人是你父親,房產的歸屬當然由權利人說了算,因此產權證掛失與否並不重要。

3樓:邢臺法律人

找證人吧,證明房款裡有你的份。建議你們協商處理,畢竟,親情是多少錢也買不來的。

4樓:櫻花漫舞

如果你父親還在的話,那麼必須他本人去掛失~但是我建議你還是把名字改回來的好~即使不改有要你父親寫個證明,證明房子是你的

5樓:律k師

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買賣以登記為物權變更的要件,你所買房子沒有進行過戶登記,所以你未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2、但是你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要求對方退還房款,支付因對方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比如,房屋升值部分的損失等。

你還有疑問,就再諮詢我把。

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辦

6樓:華律網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式,兩者在程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

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式。在具體操作程式上,訴訟仲裁併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式,這套程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複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式或者諮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7樓:法律快車

如果想要在購房的時候儘可能不遇到糾紛,那大家對購房的事情就應該有一個清晰的瞭解,現在很多家庭都是共同擁有一套房產的,偏偏這種情況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大家在瞭解家庭財產問題的時候也要隨便了解一下家庭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那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解決?房產糾紛主要是指什麼?

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你好,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留下遺囑,那就要按遺囑繼承來繼承遺產,不過前提是遺囑是有效的。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只能按照法定遺囑繼承,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配偶、子女、父母,同時也要適當顧及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的繼承人等。

家庭房產糾紛怎麼解決?

房產糾紛主要是指什麼?

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違反當事人房地產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這些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扣留、撤銷、拒絕住房建設、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許可和許可,以及對房地產使用和交易中的非法活動的罰款、沒收、拆解和查封。此外,調解和協商有兩種解決辦法。

調解解決是指爭議雙方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根據一方的申請,在第三方的支援下,雙方可以根據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相互瞭解,達成結算協議。協商解決是指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相互理解、區分、協商一致、合理解決爭議的基礎上,參與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理論上講當然是應該或者才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

作為出賣人的你們已經喪失了所有權當然已經沒有權利再做什麼了

9樓:清淺時光

找法院幹什麼?如果一個陌生人賴在你家裡會怎麼做?其實,你完全可以不理新房主的要求,讓新房主自己去處理。若是新房主硬是要求你去處理,就讓新房主答應用他的名義報警。

10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已經出讓的,只能由房屋買受人向法院起訴要求你小姨騰退回房屋。

11樓:明非曉法

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確權。

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家庭房產糾紛(公房)急!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說明白公房是什麼性質,如果是房管部門直管公房,你們通過每月交納房租形式承租的情況是沒有繼承問題,因為房屋產權屬於國家,你們只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也就是承租權,你看下是房產證還是住用證就可明確,出現房屋承租人承租期間死亡的,有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享有優先承租權,也有規定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家庭成員,向房管部門申請變更即可,其它未共同居住成員不享有承租權,要求承租,房管部門是不於受理的,如果沒有共同居住成員,其所有相關家庭成員都有相關權利,但需要報請房管部門批准,簽定新租住合同後才能變更姓名,如遇成員有分歧,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訴訟明確的承租人向房管部門申請,經過批准,籤新合同入住。根據你所敘述情況,你父母與老人共同居住,老人走後,你父母具有優先承租權,其它家庭成員是沒有相關權利,你可去房管部門諮詢,但現在的房管部門也是裝好人,如沒明確說法,可諮詢律師,因為你父母的相關權利是有國家法規支援的。

13樓:我很想讓你幫忙

觀點一,公房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理由: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的遺產是指其生前依法所有個人合法財產。因公民不具有其承租使用的公房的所有權只有公房的使用權,所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後,該公房不屬於其遺產,其繼承人自然也不能對該公房主張繼承權。

觀點二,公房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理由:第一,遺產既包括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房使用權名為公房租賃,實質具有實物工資的意義。如果這種權利不允許繼承,將侵犯繼承人的合法權利。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從該條規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

司法實踐:

原公房承租人之繼承人在發生繼承爭議時,可參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精神處理。即:各繼承人就作為遺產的使用權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按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方均主張作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並且同意竟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使用權的,就價值不能達成一致的,可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評估,取得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繼承份額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使用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在原承租人去世後,雖然其繼承人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直接繼承該公房,但是,對於該公房使用權的財產價值是可以主張權利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房落了誰的戶口,如果是你一個人,那麼,直接到房管局辦理手續。如果有兩個人以上,則幾個人共同同意一個人為戶主,共同辦理戶主變更手續即可。如協商不成,則房屋產權單位有權收回該房屋。

最後,公房是使用權,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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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敗訴方自覺履行判決是不需要強制執行的。本案需根據你的判決內容而定,如果是確權判決,你可以憑此判決 過戶手續。如果房屋管理局和法院都無法為你解決此項,建議你再次向法院起訴進行確權。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 這種人不能相信,最好不要跟這種人有經濟來往。按照法律原則嚴肅對待這種親戚,才是正確辦法。看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