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的特性是

2022-02-17 07:34:36 字數 6454 閱讀 5715

1樓:開心保小開

與一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它是一種特殊類的合同,有著自己的特點: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的構成必須是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就是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利益,保險的實質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①投保人保險史,身體健康情況。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

即雙方當事人均須承諾有對價關係的債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都是確定的,一方交錢,一方交貨;但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

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是由保險人提出的,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保險合同的格式化、標準化,主要是為了適應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一般的經濟合同,多是等價交換的合同。而保險合同則是射幸性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它所收繳的保費,而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則它只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

2樓:農場司務長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

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儲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鑑於保險關係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有什麼共性和特性

3樓:開心保小開

您好!與一般合同相比,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它是一種特殊類的合同,有著自己的特點: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鑑於保險關係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以下哪些是保險合同不同於一般合同的特性

4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

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二)保險合同是附合性與約定性並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當事人各方進行協商以約定合同的內容。但是,保險合同則不然,其內容的產生體現了一種附合性合同的特徵。所謂附合性是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由保險人單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變。

對於那些可依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進行選擇、商討的合同內容,當事人可以進行充分協商,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依然可以協商,進行合同的變更。但保險合同的這種約定性往往不過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且在大量的簡易保險合同中,可約定的內容相當有限。因此,保險合同的約定性是輔助的。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儲存。

(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

(五)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

鑑於保險關係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七)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險費或其他實物的交付為必要條件。

保險合同所具有的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徵有哪些? 15

5樓:豆豆民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屬於合同的一種,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徵: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與一般合同相比較,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它又是一種特殊型別的合同,它有著自己的特點。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的構成必須是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即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利益,保險的實質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給予的補償。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

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也有所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①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於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②必須是能夠用金錢計算的利益。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標的;

③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法律和保險實務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係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①婚姻關係。如丈夫可為妻子投保。

②血緣關係。如子女可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於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係,才具有保險利益。

③撫養、贍養和扶養關係。

撫養關係:即長輩對晚輩在物質和精神上的撫育和教育,如伯父對侄兒、祖父對孫子等;撫養關係也適用於同輩之間,如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的撫養。

贍養關係:即晚輩對長輩在物質上、精神上的幫助和照顧,如喪偶媳婦對公婆的贍養,孫兒女對祖父母的贍養等。

扶養關係:即平輩之間在物質上、精神上的互相扶助和供養,如表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等。

④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⑤勞動關係或某種合作關係。如用人單位或僱主,對於職工或僱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一旦某一合夥人死亡,可能導致合夥事業難以為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對於自身的生老病死當然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成為被保險人,是天經地義的事。

(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

所謂誠實, 就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所謂信用,就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的核心是告知行為,因為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當投保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不告知或不實告知,或者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部會引起經濟合同的糾紛。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①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麼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我國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 即雙方當事人均須承諾有對價關係的債務合同,但保險公司這種雙務性質與一般買賣合同的雙務性質不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都是確定的,一方交錢,一方交貨,但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

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險費的支付正是取得這種期待利益的對價。所以,保險合同也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它與一般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 在意願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協商性的經濟合同不同,是由保險人提出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標準合同,保險合同的格式化、標準化,主要是為了適應保險事業的發展需要。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一般的經濟合同,多是等價交換的合同。而保險合同則是射幸性的。

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由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它所收繳的保費,而如果保險事故沒有發生,則它只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

決定保險合同射幸性質的是事故發生的偶然性。當然,從所有保險合同的總體來看,保險總額應與所負賠償債務相等,原則上收入與支出保持平衡,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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