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怎麼恢復與解除的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2021-03-05 08:03:33 字數 4136 閱讀 9153

1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

《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

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樓:尼瑪君

投保人壽保險,交費期限較長,多以十年或二十年交費的為主。在漫長的繳費期中,可能會發生由於疏忽或暫時經濟困難而未能及時交費的情況,這種情況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保險法》明確規定: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這裡有三方面的含義:

首先,未能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法律後果是合同效力中止或減少保險金額。合同效力中止後,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減少保險金額是未按期交費的補救措施,可以不中止合同效力,但是有條件的,即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就是說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規定了未能按期交費的解決辦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寬限期,指保險人催告之日超過三十日或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寬限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進行保險給付,給付時可以扣減欠交的保費。這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部分公司在收繳續期保費時有催告的流程,但大部分公司沒有。

對於沒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認為因為沒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險公司就無權中止合同。 《保險法》中還就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一是保險雙方達成協議;二是投保人補交保險費。

這裡要明確的是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有合同解除權;只有合同中止超過兩年後,保險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當然如果保險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保險合同仍處於中止狀態,如無特別約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

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3樓:百度使用者

第五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協達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合同復效和解除的規定。

(一)所謂保險合同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後重新恢復其效力。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後,在寬期限屆滿仍未續繳已到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僅是契約的暫時停止效力,並不是終止。

終止則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後一定期限內和一定條件下仍然有權申請恢復契約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復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復效是保留原來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不變,如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都按原合同規定辦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開始。

對投保人來說,如果保單失效後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為隨著被保險人年齡的增長,費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為如此,在情況下,投保人願意申請復效,而不願意重新投保。

(二)合同復效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投保人在60天的寬限期屆滿後仍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恢復合同效力需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申請復效的時間。任何民事法律權利,都有時效限制,投保人申請恢復保單效力的權利也應有時效限制。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申請復效的時間為2年,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復效,保單終止,保險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單上的現金價值或退還已繳保費。

2、被保險人要符合可保條件。在保單失效期間,被保險人的條件,如健康狀況、生活環境、職業等都有可能發生變化。如果是失效期較長的保單,在申請復效時,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人提供體格檢驗書和可保證明,說明上述情況。

保險人可據此決定是否同意復效。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健康狀況已經惡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復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狀況不好的人通過復效得到保險,由此出現逆選擇。如果是失效時間較短的保單,保險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宣告書,說明身體健康狀況在保單失效以後沒有發生實質變化即可。

3、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復效時保險費與原保險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間連續計算在內,投保人要一次**清停效期間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險費,否則不能獲得此期間的保障。

4、保險人與投保人達成協議。如果投保人慾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必須經過與保險人協商,就保險合同復效條件達成共識,才能復效,否則就不能復效。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投保人在60天的寬限期屆滿後仍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慾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內未與保險人達成協議,則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具體條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經中止;保險人與投保人未就合同復效達成協議;雙方未達成協議的狀態持續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後。

上述三個要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後,根據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險費,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則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不附加利息,因為對此保險人無過錯而投保人有過錯。

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費。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也不附加利息。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法定解除權的要件是什麼? 5

4樓:毓政苑

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是由保險法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簡單說就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權利,主要有:

1、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十六條。

2、因欺詐保險金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3、因年齡申報不實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4、因復效期失敗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

5、因危險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四十九條。

6、因未盡安全責任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7、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5樓:書山過客

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4)、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5)、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合同成立未超過兩年;

(6)、在人身保險中,合同效力中止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等等。

6樓:覺王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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