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今天公司裁員把我裁掉了,請問我應該領取多少賠償呢?實在對不起沒有金幣了,請大家幫幫我唄

2022-01-12 07:57:47 字數 5848 閱讀 5364

1樓:甜心寶貝蛋

補償標準是一年工齡補一個月,不足一年視同一年,簡單的說,8個月,按一年計算,補一個月工資 ,1年01個月補兩個月工資 。

2樓:it丶小喆

籤合同的時候有吧。。。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勞動法16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17條定力和變更勞動合同 應當遵循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不得違反法律 行政法的規定

19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定力 並具備一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規定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定其他內容

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5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26條 以下情形之一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應當提前一個月一書面刑事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27條 用人單位面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被裁減的人員

第28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24、26、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你問的的問題我只能答到這裡,補償的話好像補償標準是一年工齡補一個月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3樓:吉林長春律師

從你的表述上看:你們單位屬於轉產,分二種情況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你們單位如果履行上述程式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你們單位如果未履行上述程式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失業保險領取:自己參見《失業保險條例》這個你看的懂。因各地手續有所差異,最好去你們當地的社保局諮詢一下也可去社群,街道問一下,他們知道具體的手續。

急!!!我被公司裁掉怎樣賠償,我做了三年

4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 會有補償的 ,

至於你說的已經籤三年, 還需要證據。

如果證明屬實,屬於辭退,應該有較高補償。

具體我不是很清楚,最好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只差兩天

不要也罷

還是瀟灑的走吧

試用期內 公司裁員 如果把我裁掉了 有賠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您不用過度擔心,用人單位如想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能證明您存在上述情形,如果沒有,對不起,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試用期被裁員了,有賠償金嗎?急!

8樓:周律師說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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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合法的理由,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一般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可以主張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11樓:

你是試用期啊,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崗位工作要求就可以炒你的了。沒有補償,也沒有所謂的提前30日通知的東西。你的情況完全就不需要考慮什麼經濟裁員的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no正常的薪資肯定要發的,其他的補償問題,只能看公司了,不給也沒有辦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2、職工試用期間和一般職工一樣,均可以裁員,也稱經濟裁員。

3、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是隨時都會出現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難,這就必然涉及到裁員問題,因此裁減人員對用人單位來說勢在必行。

4、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

5、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我被公司裁員應該支付我多少違約金和補償金

14樓:韓飛律師

合法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一條第一款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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