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不能出庭作證,有沒有作證的權力

2022-01-11 04:12:06 字數 3189 閱讀 1904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即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證。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卻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如果對目睹的事實能正確表達,能辨別是非,則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在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出庭作證有什麼要求嗎?對未成年人有什麼保護嗎?法律依據是什麼呀?謝謝!

2樓:一顆白樺樹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如果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能辨別是非的,對案件的情況瞭解的,可以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擴充套件資料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樓:之何勿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證。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

如果該未成年人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此時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對證人的要求是「知道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自身意志」。也就是說,只要知道案件情況,能夠正確表達自身意志,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所以未成年人只要符合這個要求是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沒有其他特殊的要求。

法律上對未成年人作證人的保護,見於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在辦理某些案件時,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各級法院應儘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5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也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所以,我國法律對證人的界定標準為"知道案件情況、能正確表達自身意志",也就是說,只要知道案件情況,能夠正確表達自身意志,都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所以未成年人只要能正確表達自身的意志(即把內心的真實意願通過與語言、文字或手勢等外部方式表達出來),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任何人不得以尚未成年未由拒絕未成年人出庭作證。

這與他們的父母有沒有書面同意沒有關係,只要他們所陳述的事實在他們的認知範圍內,就具有證據效力。

法院讓未成年人出庭作證的時候未成年人如果不出庭的話法律怎麼處理?

6樓:獨步斜暉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即,如果未成年人不願意出庭的花,未成年人的證人證言,可以不經過涉案各方的質證和訊問,一樣有效。

7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法院可以在通知其監護人的前提下強制拘傳他到庭。

8樓:落葉h知秋

法院讓未成年人工作,這個時候未成年人如果不出庭的話,法院要責成年人的監護人,讓他閒戶庭作證

民事未成年證人出庭作證需要監護人在場嗎

9樓:大俠向前衝

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穩妥的做法是要通知其家長。

證人在案件**時,是需要出庭作證的,否則其證言的採信率極低,一般不會作為定案依據。如對解答滿意,請採納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不同於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只需要如實提供自己所見到和聽到的事實真相,因此,法律並沒有規定未成年人作證時需要監護人在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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