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每週上班幾天,每天幾個小時,中午吃飯算上班時間嗎

2022-01-09 00:34:02 字數 5118 閱讀 6938

1樓:開虹乜向榮

這要看你單位是實行何種工時工作制,若是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那麼,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當然,午餐時間應剔除);若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則沒有實際上的時間約定,單位實行這兩種工時制,是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才可以實行,否則即是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每個星期最長不超過44小時。中午吃飯時間不算上班時間。

3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吃飯是不算工作時間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4樓:legal51易法通

易法通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九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中午吃飯時間一般不算是上班時間,如果你們單位要把你們的吃飯時間算作上班時間,是比較好的。想諮詢更多,可以到易法通的**。

勞動法規定每週上班幾天,每天幾個小時,中午吃飯算上班時間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發條原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中午吃飯應該不算是上班時間,是為休息時間。

7樓:道妙錯國源

這要看你單位是實行何種工時工作制,若是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那麼,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當然,午餐時間應剔除);若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則沒有實際上的時間約定,單位實行這兩種工時制,是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才可以實行,否則即是違法。

勞動法規定一天要上幾個小時班

8樓:熱心網友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個小時,每天加班時間不能超過三小時,一個星期至少安排休息一天,延長上班時間而沒有計算相應的報酬屬於違法。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擴充套件資料

正常加班工資支付標準是正常工資的1.5倍,週六週日加班是雙倍工資,節假日是3倍。

用人單位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天最多不超過3小時

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不告官不究,勞動法有規定一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個小時,超過算加班,週六日上班工資是2倍,平時超出時間是1.5倍。只要沒給加班費的都算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工人每天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還要有大禮拜...

小廠子那些根本白費,沒人管你勞動幾個小時,就這規定,就這條件,就這薪水,愛幹不幹,你見過有人告小廠子工作時間長或者薪水低嗎?!...

12樓:肥砣

應該一星期不超過四〇小時

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每天是多少小時

13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什麼有的人週末雙休,有的人週末單休,有的人一個月只休三四天?難道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嗎?

如果有,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對用人單位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也做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14樓:遼遼芸兒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個小時,因為勞動法同時規定每個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裡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並且,《勞動法》規定,加班必須按照規定給予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可以調休)。

前7天是否按小時計算工資,這可以協商,只要你願意、單位願意即可,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發條原文:

1、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安排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5樓:法律快車

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法規規定,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具體辦法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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