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1年了,這個月業績沒完成,公司要辭退我,我要自己主動離職嗎?還是等著被公司辭退

2022-01-08 06:29:28 字數 2468 閱讀 8985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是等著公司辭退還是自己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笨豬跳你玩的了

如果公司已經決定要辭退你的話,乾脆自己辭職算了,這樣還保有一點顏面,等著被辭就不好看了。

3樓:劃開淚痕

好好,做等公司辭你,不過你要爭取機會,讓公司留下你,不到最好不放棄,這才是職業精神,相信你努力過會有人知道的

不知道是該主動辭職還是應該等著被辭退

4樓:honey與熊熊

自己辭職,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辭職前最好去其他地方應聘下,弄個大公司,裡面的財務可以帶著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呢,還是到年底自己辭職算了,這樣你的朋友也好做人一點。畢竟是朋友介紹的,等老闆辭退就不怎麼好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辭職好一些,畢竟你現在的能力不足以勝任這個職位,而且老闆對你的印象也不好,可以提前找一下工作,再辭職,比讓老闆辭退更有準備和麵子。

7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吧!年前你可以再找一份工作,因為這個時候工作還算好找,想學習這方面的知識,可以找個實習的那種,應該很快就學會,然後有經驗了,辭去,重新找一份自己薪水滿意的。

8樓:大衛班達

主動辭職,不要猶豫,再找好的工作,時間不等人的,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沒聽說過嗎?

說的語氣不太好,但希望你認真考慮我說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跟老闆直接坦白邊做邊學,如果老闆接受不了就辭職。

10樓:匿名使用者

被辭老闆會暗示的,我以前主動辭的是在老闆暗示下辭的,只要工資不少,怎麼辭都行

11樓:永不言敗d誓言

您好朋友,如果按照您所說的情況,走與被開確實有點為難,因為有朋友感情夾雜在裡面,但是冷靜的把問題、感情全面的分析一下,我感覺自動辭職會更好,站在朋友的角度在老闆面前能留出更大的【餘地】,最後決定還是由您自己來拿,希望你會把問題處理得更好。

12樓:匿名使用者

換做是我的話 我會自己主動辭職的,去找一個比較適合自己,有發展空間的企業吧。

13樓:雨鰍

做人應該主動一點,哪怕是辭職,直接找老闆說,(我現在不是特別能勝任這份工作)或者我不適合在這裡工作,不要覺得丟人,這樣老闆也高看你一眼,不然勉強接下自己現有實力不能應付的工作,只會讓自己感覺特別累,時間久了還會對自己的信心造成影響,給別人(老闆)印象也不好,一般財務類的工作都是老員工要辭職的時候帶個新人來接替自己的工作,估計你是沒人帶吧,不然也不會這麼沒頭緒,老闆問什麼都對不上.....

14樓:

自己看著辦吧,換成我就直接辭職了

15樓:七夜族no1夕韓

一是努力學習經驗,多請教別人,二是辭職

16樓:

你自己辭職應該比較有面子一點。

1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必須走幹嘛不走的有尊嚴些!!

我在公司工作已滿1年半合同簽了3年,公司被併購要搬遷我又不願同往,我是否可得到補償解約

這屬於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公司與你協商,你不同意異地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支付你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我在公司幹了1年,簽了3年合同告訴說我工作懶散,不服從工作安排解僱我說賠償我月工資這樣合理嗎

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嗎?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

工作滿十年了可是中間換了公司休年假能休10天嗎

享有10天年休假。計算職工享受年休假天數的權利的工作年限,不是本單位工作年限,是指在不同工作單位累計工作年限,包括其它按照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不同工作單位累計滿10年,從第十一個年度起,享有年休假10天。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