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需要解除勞動合同以後才能申請嗎

2022-01-06 06:28:38 字數 5224 閱讀 7956

1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是說工傷保險待遇還是說跟用人單位之間協商的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只要你認定書或者還有鑑定書下來,不會產生新的醫療費了就可以帶全資料去社保局申請享受的。不需要解除合同,而且發生工傷到傷好單位也不能辭退你。

5-10級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你是想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那麼是的。單位減員當月社保繳費正常,單位先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工傷保險**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補。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王元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解除合同後才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鑑定有傷殘等級後就有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傷賠償後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未來法律

您好: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臺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關於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樓:周律師說

建議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鑑定等級後才能最終確定。

2、如果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4、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維權程式比較多,如果自己不熟悉,最好委託律師**。

6樓:火恍恍惚惚估計

回答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在工傷事物還沒有處理結束之前,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會影響工傷賠償的金額,但是可能會會為工傷賠償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阻礙。

工傷賠償主要包含工傷保險**支付部分和單位支付兩部分。如果員工經鑑定有傷殘等級,在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根據地方法規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也可能由單位進行支付。

在沒有獲得賠償之前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不是明智的舉動。

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雖然不會影響到工傷賠償的金額,但是也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最好還是到工傷處理結束後在進行解除勞動合約,以上內容可以參考一下親

更多16條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指的是工傷員工和公司解除合同還是公司與工傷員工解除合同?

因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嗎?

8樓:匿名使用者

1、這種情況,除了享受工傷待遇外,你可以要求公司另外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9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達到六級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是單位不能解除。當然協商一致是可以的。

單位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另外,還應當支付拖欠的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

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單位是不能解除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一次性傷殘補助費與經濟補償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

11樓:

第一、6級工傷,單位沒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除非你要離職。

第二、協商一致是可以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單位是不能解除的,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第三、補償是分時段的,2023年12月31止之前工作每滿一年補一個月(不滿半年按一年補一個月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2023年1月1日起的每滿一年補一個月,未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補償金的。也就是除了工傷賠償以外還應該給補償金,如果是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話。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發生工傷支付工傷賠償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需要支付一年一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享受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工傷賠償金 是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者身體傷害和勞動能力傷害的補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二者兼得,互不影響。

工傷職工在獲得工傷賠償之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享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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