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違約金,我需要賠付嗎?(勞動合同中)

2022-01-06 04:38:34 字數 4379 閱讀 8281

1樓:翁琦煒律師

你根本不屬於特殊待遇的人,管理層的薪水當然和工人不同。特殊待遇是指公司為了吸引特殊的人才,比如給他一套房子居住、給他每年出國休假等等。

所以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

公司的機密是必須採取了保密措施的,不是說是就是的。比如,由專門管理,放在專門的保密地方等等。

另外,合同的解釋權也不是在公司的,如發生爭議可至勞動部門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很不好意思 你給定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該合同的內容符合勞動法的規定,還是比較規範的。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有一個問題是法理界的一個爭議問題,就是第三十一條是一個授權條款還是義務條款。

就是說,如果是勞動者的一項授權(法理上稱為「預告解除權」),那麼,勞動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就有權利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就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同時,勞動者也不因為解除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反之,如果是一個義務條款,那麼,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擔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同時勞動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對於該條款的說明,顯然這是一個授權條款,是一種勞動者的辭職權(是勞動者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從法理上說,對用人單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國際上勞動法這樣的「預告解除權」僅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適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是通用於兩種性質合同的。從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

就是說,你只要提前30日辭職,就不承擔提前解約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4樓:楚劍飛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5樓:匿名使用者

給他陪撒呢,叫他去起訴,等他敗訴好了

6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該合同的內容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7樓:

首先,你不屬於特殊待遇的人,但如果以後公司送你去培訓或學習,則需要另加協議,具體違約責任應該在另行協議中規定。

其次,有關商業機密和競業問題是應該的,當然也不是它說你洩密了就洩密了,或者說它說你競業了就競業了,會由勞動部門、法院或仲裁部門鑑定。

再次,合同規定的一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告知對方是我國勞動法規定,但並不是說在合同期滿內解除合同提前30日告知對方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8樓:十郎

哎呀,樓上的要麼瞎說,要麼長篇大論的暈說。我來簡單的告訴你。

首先,合同沒有問題,你可以簽定。

其次,你所懷疑的東西,在實際中自己注意就好。安排你去參加培訓一般都要簽定協議的,公司為你付出投資就要你安穩的在公司工作一段時間,所以如果你沒有工作夠這段時間就應該賠償不足要求時間的賠償金。這一塊呢,關鍵是你公司有沒有在你身上支付培訓金。

再次,你考慮的同業禁止的要求,是在你離開公司的時候確定了,如果公司限制你到同業去工作同樣需要給你支付一定的報酬,否則是不能要求你,法律也不會支援在勞動合同中這樣的條款有效的。

綜述:合同就簽定吧,想那麼多沒用,如果公司肯給你安排培訓,那你就在公司好好幹吧。如果離開公司的話,到時按我說的去做就好了。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我需要賠付公司在合同中規定的這筆違約金嗎?如果賠付那麼我需要賠多少呢?

9樓:品尚律所

第一條經濟損失是要賠的,第二條違約金是不用賠的

10樓: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法只支援一種違約金:培訓違約金,其他的全部無效。

對於經濟損失的賠償,約定也是無效的。你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讓用人單位有一個準備時間,招聘或調動新人來交接工作,但據此約定經濟損失賠償是不合適的,等於否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是為了專案的完成,公司為什麼不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因你的失職或過錯,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如非法操作裝置,致裝置損壞等,公司是有權向你索賠的,而且索賠也和你是否辭職沒關係。你合同約定的專案未完不準辭職,否則會給公司造成專案損失顯然很牽強,不符合勞動法對經濟損失情形的界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除公司對你進行專業技能培訓並約定服務期或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外,單位不能約定違約金。因此,你單位約定的違約金範疇超出法律許可,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你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任何違約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1、經濟損失不屬於違約金,而且經濟損失的計算也經常是抽象的,數字通常是單位估算的,虛高。如果單位是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經濟損失的話,可能你一分都不需要賠償。

2、違約金的規定過時了,2023年1月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已經取消了違約金,不需要支付單位違約金。見《勞動合同法》25條。

13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您提前30日書面辭職即可,辦理好交接手續。無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違約金要怎麼編寫

14樓:

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單位提供培訓之後勞動者沒有在單位上班的 需要承擔單位支付培訓專項技能的費用 第二種是保密協議 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需要支付違約金 至於單位不涉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但是勞動法規定了單位許多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15樓:健身**很簡單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6樓:eva金屬外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則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也即,除了單位有培訓以及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才有可能承擔違約金,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讓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為了平衡單位利益,單位可以享有一定的處罰權,規定在員工管理手冊中,以此來彌補因為不能隨意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帶來的風險。

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勞動合同違約金

違約金,亦稱違約罰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這種民事責任形式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或法律有直接規定時才能適用,當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規定所謂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違反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徑自約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違約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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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如果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要按約定支付給單位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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