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有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有效麼

2021-12-27 03:06:20 字數 1025 閱讀 2336

1樓:

沒有專項培訓沒有約定服務期違約金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編制教師招考由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門負責,所以同時也可以把情況反映給人事局或教育局人事部門,教育局人事部門有權利和責任管理和糾正轄區內的民辦學校的不良行為的

2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能在進行專項培訓後簽訂服務期的合同以及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才能約定違約金,因此,只要是前述兩項之外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不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是仲裁或訴訟你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考慮到你的情況,建議你和學校談一下,儘量和平解決此事。

如果實在不行,你可能只有提出仲裁,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如離職證明等)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勞動合同當中體現違約金的,僅限如下兩種情況下,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1、單位為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該約定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2、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的情況下,員工有違反的情況,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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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如果單位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要按約定支付給單位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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