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證書強制登出,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如何登出?

2022-01-05 04:22:48 字數 5294 閱讀 9981

1樓:大立

b證和建造師註冊無關,不會影響你的註冊!!!!

安全b證是可以轉的,和你新單位說一聲,他們應該可以幫你搞定!!!!!

如果原單位不給轉,建議一定要登出原單位的安全b證,另外新單位如需要再重新考!!!!!

2樓:大立教育總部

直接申請辦理登出註冊就可以了。(注意:登出分登出註冊和登出證書兩種。

需要搞清楚這兩個概念。登出註冊就是暫停執業的意思,辦離職後,證書相當於未註冊的狀態,以後你想用就再註冊就成了,繼續教育這些規定也按初始的情況辦理。 登出證書就是徹底的登出,辦理後,相當於就沒有這個證書了。

)建造師登出註冊:

《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 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無故不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登出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安全b證如果不配合轉出也可以申請登出,安全b證的登出分兩種情況:

(1)證書所在單位出面登出的,企業填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登出申請表》,本人簽署材料屬實誠信宣告;

(2)原單位不同意登出,無法提供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的,由新單位填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登出申請表》,並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宣告或調入單位的勞動保險合同;市、縣級建設(築)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意見;本人簽署材料屬實誠信宣告。如果個人登出只需超過延期期限六個月未辦理延期申請。

3樓:環球網校

您這個情況比較複雜,得看當地政策。但是一般不會被登出的。

4樓:老婆的耳環

直接去住建廳解決。會有人給你解決的。現在是放假期間,上班時間去。

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如何登出?

5樓:之何勿思

申報程式步驟如下:

步驟一:填報並提交網上變更資訊。

登入個人使用者→點登出註冊,上報企業

登入企業使用者→點登出註冊,選擇人員點上報市級,列印申請表

步驟二:提交以下書面申請資料。

1、《二級建造師登出註冊申請表》;

2、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原件、影印件;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原件、影印件。

聘用企業將《申請彙總表》、申請人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報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拓展資料:

二級建造師證書登出所需資料:

1、帶條形碼《企業一級或二級建造師(建造員)登出註冊彙總表》一式一份;

2、帶條形碼《一級或二級建造師(員)登出申請表》一式一份;

3、根據不同登出原因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因取得其它級別建造師執業證書而登出的,單位提交情況說明和其本人已取得的建造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4、申請登出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5、登出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印章原件;

一級建造師證書變更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一級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網上申報成功後列印);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護照)、資格證書原件(驗證後退還)及影印件, 註冊證書影印件,註冊證書原件及印章上交。

3、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原件(驗證後退還)及影印件;

4、申報人所在聘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一份;

5、申請人與原註冊單位解聘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與原聘用企業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原註冊單位同意變更註冊的合縫介紹信並加註省建設廳建管處意見。

6、申報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兩張貼在申請表上。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章註冊第十三條規定: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有效證明檔案;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資料拓展】: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章註冊

第五條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審批;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對申請初始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稽核完畢,並將稽核意見送***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第十一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影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影印件或有效證明檔案;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檔案、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專案經理期間,所負責專案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序號產生器關辦理登出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序號產生器關提出登出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序號產生器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序號產生器關。

第十八條

被登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汙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上刊登的遺失宣告的證明,向原序號產生器關申請補辦。原序號產生器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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