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息怎麼計算

2021-12-18 21:11:00 字數 4675 閱讀 4102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202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未約定,則不支援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約定不明,則自然人間的不支援、非自然人間的法院自由裁量

a、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b、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24%之內的,予以支援

a、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b、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24%-36%之間的,當事人自願

a、這部分利息,如果當事人自願給付,則法院予以支援,如果拒絕給付,則法院不予支援。如果已經支付,借款人要求返還,則法院不支援。

b、換句話說: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5)36%之外的,超過部分不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長沙金龍律師

1、民法典之後,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沒有禁止民間借貸收取利息。但沒有約定利息,就沒有利息。

2、民間借貸的利率降低,不再是之前24%、36%的上限,最新的上限是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的貸款市場**利率的4倍。按照目前的一年期的貸款市場**利率,4倍大約是15%的樣子。

3、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時間節點很唯一,就是貸款合同成立的,不是起訴時,不是逾期時等其他時間。

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關於利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23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3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3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3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3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3樓:月魂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借期也沒約定利息,按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可否主張從起訴至款還清日按6%年利率計息?

4樓:乙小甲

不可以。

根據《最高法釋出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法釋出民間借貸案司法解釋》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樓:法家刑徒

可以。準確的說應該是主張從起訴日起至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超過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後,在前述標準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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