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2021-04-17 14:41:00 字數 4943 閱讀 7690

1樓:張偉傑律師

參考:《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源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bai訴du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zhi 在案件受dao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的反訴在什麼階段提出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一、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

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式。

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3樓:風塵世射手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

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

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反訴要分在刑訴的自訴案件中(而且必須是非公訴**訴案件)還是在民訴中。

自訴案件中,反訴是要在判決宣告前。

民訴案件中,反訴要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

5樓:濟南律師常相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新法優於舊法,提出反訴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同時,又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期限由法官根據情況自由裁量,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所以,好多案子,即使是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認可。

6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樓:原野茫茫

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可以在答辯期間、舉證期間至**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提出的時間是什麼?

8樓:天文吉吉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反訴。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9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

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

也不能一概而論。

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

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衝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懂不要胡解答!

2015民訴法司法解釋是規定在辯論結束前。

2023年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說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大家自己判斷!

11樓:未來還在那裡嗎

「反訴提出時間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3樓:天枰飛來不可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同時,新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14日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552條規定,民訴意見已經廢止,而證據規則是2023年施行的,新民訴法解釋是2023年施行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應當適用新民訴法解釋關於反訴提出時間的規定,即:反訴應當於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

14樓: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根據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

從理論上說,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

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從現實上說,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

而且,當庭提出反訴,理論上講就可以提出新證據了?那對方怎麼應訴?怎麼相應準備證據?舉證期限又有什麼意義?這對對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證據規則應該是考慮了到這一點。

1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由此可知,在新《民訴解釋》實行後,反訴提出期限為法庭辯論結束前。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18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期限滿前:新法優於舊法,看一下生效時間且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9樓:原野茫茫

最高法院頒佈的司法解釋有所變化,原告起訴後,被告可以在簽收起訴狀後的答辯期間、舉證期間至**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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