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合同案件管轄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06-11 13:06:27 字數 6049 閱讀 3492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管轄種類: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

3)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 國內協議管轄;

2) 涉外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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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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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講就是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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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

法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範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形式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或法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又稱實質意義的民事訴訟法,指除了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實體法、程式法有關民事訴訟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民事訴訟的規定。

二、針對管轄問題最高院對民事訴訟法的意見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管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居住地方面

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方面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三、合同方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四、財產方面

1、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3、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管轄權方面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3、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5、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六、其他方面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5、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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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後居所,《民訴解釋》第14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民訴解釋》第15條, 一方在國內:

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解釋》第16條,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解釋》第17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民訴解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

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引發訴訟的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侵害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權根據管轄的種類有所變化,我國法律法規皆有明文規定,除了明示作用還具有預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與此同時在建設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中也起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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