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 接受貨幣

2022-03-18 09:31:45 字數 2283 閱讀 1854

1樓:小出牛吸

司法實踐中的若干細節問題

第一,民事程式法框架內的「接受貨幣一方」應是特指民事實體法上有權接受貨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而非現實中的實際收款人。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不少民間借貸糾紛中,借貸雙方約定或實際履行給付義務時的給付貨幣的人或接受貨幣的人並不是真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故一旦產生糾紛,可能在確定管轄法院時,存在本條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以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還是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的爭議。

我們認為,本條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被用於確定法院管轄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為準。其理由在於:一方面,民間借貸糾紛中,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應為出借人或借款人,而不是其指示交付的物件;另一方面,以合同相對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方便當事人訴訟。

例如,在某民間借貸糾紛中,a為出借人、b為借款人,約定的代b接受貨幣的人為c。a、b均在同一地,而c則在異地。如將實際接受貨幣的c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則根據《民訴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及《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前半段「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該案的管轄法院就有可能被確定在c所在地。

顯然,這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這裡要注意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相區分。後者第5條則指出,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5]這條雖然沒有明確債務人是指出借人還是借款人,但從上下文體系解釋可知,似應指借款人。顯然,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基本原則,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歸還借款及其相應利息時,應按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可以選擇以自己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民事實體法框架內的「接受貨幣一方」宜理解為借貸合同約定的現實中的實際收款人,而非僅指有權接受貨幣的出借人或借款人。誠如上文所言,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大量的指示交付情形。也即,雙方當事人經常約定由合同外的第三人接受貨幣。

進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各自義務時,應按約定在實際接受貨幣的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如果未在第三人所在地履行,則構成違約。因此,在民事實體法框架下判斷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時,應以

從實體法角度而言,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以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準,如果給付貨幣一方未按約定在指定的實際接受貨幣人所在地履行,則構成違約。例如,在某民間借貸糾紛中,a為出借人、b為借款人,約定的代b接受貨幣的人為c。a、b均在同一地,而c則在異地。

如果a直接在b所在地向b交付貨幣,則與合同約定的將貨幣交付給c的履行方式不符,構成違約。

2樓:法家刑徒

司法解釋中的接受貨幣指的便是借款人從出借人處獲得借款,可以是現金或者銀行轉賬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3樓:張華欣律師

1、首先,若借款事實已經發生,那麼接受貨幣一方就是指的出借方;

2、其次,若借款協議已簽訂,但是借款事實未發生,那麼接受貨幣一方就是指的借款方。

4樓:貴陽楊澤律師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訂立協議

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於情面或出於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

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儲存。

最高院民一庭:如何理解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的「接

5樓:我就是我

由於民事訴訟法沒有對「合同履行地「一詞另行作出特殊的規定,不適用合同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無法理根據。大多數觀點在闡述如何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時,明確指出」對履行地商定不明確的合同,該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履行地。」根據實體法理論,可將程式法的合同履行地定義為當事人根據合同商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要確定合同履行地管轄,首先要確定能否有合同商定,若沒有合同商定,可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確定。這樣一來,不論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也不論能否商定了合同履行地以及能否實踐履行了合同,任何合同糾紛都有可能根據實體法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權。相應地,關於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標準才塵埃落定。

最終,本條司法解釋因循了《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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